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八、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应当满足太阳能热水的需求,单块集热器(板)尺寸一般为2m×1m,安装面积宜为2㎡的整数倍。单位面积集热器的质量应在20-50kg/㎡之间,屋面集热器安装倾角宜在20-40°之间。设在坡屋顶建筑上的集热器(板),应顺沿坡屋面安装,且不得跨越屋脊线。九、现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0年。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屋面防水的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规定,且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寿命。十、生产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当安全可靠,并包括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等性能。产品内置加热系统的,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十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采购和安装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及材料和相关资料需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施工。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专项审核,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安装。十三、对共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十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从报建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相关措施,对应安装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竣工不予备案;并应当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装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此通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