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16〕140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川环函〔2016〕140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安全,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大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本大纲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川环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大纲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大纲规定执行。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2日—2—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和规范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大纲。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五)《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九)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三、职责分工与要求(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三)各级环保部门所属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监督性监测工作;受环保部门委托可以承担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本大纲要求,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Ⅱ类以上放射源单位、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从事探伤作业单位和生产射线装置单位可增加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五)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中的必要方式和手段。监督性监测的频次由各级环保部门根—4—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风险大小并结合监督检查频次确定。有条件的,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现场监测。(六)环保部门应当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监督检查人员(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并配置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工具等。(二)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检查和执法资格。(三)现场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携带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做好个人防护。五、监督检查一般程序(一)监督检查准备1.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确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作为技术支持。3.发出检查通知。(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组按照分工采取调阅档案、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现—5—场监测等方式,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的同时,检查组应填写《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需要监测x—γ辐射剂量率的辐射工作场所,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可开展监测,并填写《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场所x—γ辐射剂量率现场检查监测记录表》(见附件2)。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形成检查意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现场宣布监督检查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限,由辖区所在地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六、监督检查内容和基本要求(一)许可证有效性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从事的活动须与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一致。2.新(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应及时开展环评和执行“三同时”制度。3.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以及单位法人与地址等变更后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及时变更。(二)机构和人员—6—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了部门和人员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2.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应参加复训。(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1.应建立动态的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做到帐物相符,并及时更新。台账的内容应该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名称、初始活度、放射源编码,购买时间,收贮时间;射线装置型号、管电压、管电流,购买时间,报废时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保管的部门、责任人员、目前的状况(使用、检修、闲置、暂存、收贮或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让单位名称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有效日期等内容。2.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销售、收贮以及跨省转移等活动,必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备案手续。野外(室外)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活动,应到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手续。—7—(四)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放置。1.档案分类辐射安全档案资料可分以下十大类:“制度文件”、“环评资料”、“许可证资料”、“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监测和检查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野外探伤一事一档”和“废物处置记录”。2.需建立的主要规章制度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文件)3)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4)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6)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7)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8)监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1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8—1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3.需上墙的规章制度1)《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悬挂于辐射工作场所。2)上墙制度的内容应字体醒目,简单清楚,体现现场操作性和实用性,尺寸大小应不小于400mm×600mm。(五)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1.通过查阅年度监测报告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我监测结果,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2.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出入口应具有工作状态显示、声音、光电等警示措施。3.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应适时有效的安全联锁、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六)“三废”处理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在辐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实施相应处理后达标排放。2.辐射工作产生的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采取衰变池或衰变桶等方式存放。放射性废水须经有资质单位监测,确认达标后方可排放。放射性废水衰变及排放设施应设置相应—9—的放射性警示标识。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具备“六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措施。短寿命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分类贮存并有放射性标识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批号、物理形态、出厂活度及存放日期等相关信息。4.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对废弃不用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应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短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存放衰变经监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置。5.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措施,存放容器上应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置单位等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射线装置在报废前,应采取去功能化的措施(如拆除电源或拆除加高压零部件),确保装置无法再次通电使用。(七)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配备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以及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和铅眼镜、移动铅屏风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配备的辐射监测仪器应每年进行比对—10—或刻度。(八)监测和年度评估1.日常自我监测1)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备查。2)短寿命放射性医疗固体废物经存放十个半衰期后,应监测后方可作为一般医疗垃圾进行处置。3)核技术利用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场所的日常辐射监测。2.委托监测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季度将个人剂量片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对于每季度检测数值超过1.25mSv的,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由当事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辐射监测。该辐射监测报告应作为《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一并提交给发证机关。3)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3.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11—(九)辐射事故应急管理1.辐射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予以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结构,应急职责分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最大可信事故场景,应急报告,应急措施和步骤,应急联络电话),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演练计划。2.辐射事故应急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好与从事活动相匹配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如使用放射源应急处理工具(如长柄夹具等)、放射源应急屏蔽材料或容器、灭火器材等。(十)辐射信息网络1.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中实施申报登记。申领、延续、变更许可证,新增或注销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及单位信息变更、个人剂量、年度评估报告等信息均应及时在系统中申报。2.野外(室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当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七、典型辐射工作场所监督检查要点—12—对典型的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内容外,在检查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最新、有效关于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1.市(州)环保局对野外(室外)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作业活动实施备案管理,审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开展现场作业前提交的使用计划和作业方案,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2.核技术利用单位首次开展作业活动时,环保部门应对核技术单位许可资质、人员培训、两区划分及警戒措施、监测记录、安保措施、辐射事故应急等内容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填写《四川省野外(室外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