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主办: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编:陈皓编辑:陈红张兴和承制单位:深圳宣扬广告公司出版日期:2006年12月20日地址:深圳市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电话:0755-82021100邮编:518048电子信箱:chenh@mail.phfund.com.cn公司网址:目录【评论】金融监管欲构“和谐机制”巴曙松【专题】金融业:国门“洞开”之后巴曙松政策走向与趋势进入中国市场的建议李文健【观点】“共享式”改革新解汪丁丁【说红】秋纹器小究可哀刘心武【异域】美国寻古(外一篇)从维熙【专栏】中年人昀怕失方寸余秋雨饿.吃.吐韩东动人的爱情苏童【鉴往】“肃反”与江西人单世联【随笔】太空下的长城叶兆言上海的美女陈村腹有气韵品自高南翔【杂说】“知天命”的调侃(三)日尧【书评】“铁马”“花月”皆胜景周思明【访谈】“我不喜欢,但捍卫你的权利!”楼戈【寓言】现代寓言(之三)于光远【幽默】经济学家的幽默张宇燕编译【收藏】四石同堂金融业:国门“洞开”之后摘自汪丁丁《“共享式”改革新解》理论上说,在个体生命和个体自由已经普遍受到尊重的时代,基本程序的改变,应当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实施,才具有道德合法性,才是恰当的社会行动。在现实世界里,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则需要假以时日,不是瞬刻之间可以达成的。此外,于是有必要区分“政治家”和“政客”这两个重要概念。后者特指操纵公共事务以实现社会公意的社会成员。当然,现实世界里的政治人物可以兼有政治家和政客双重性质。惟其如此,社会才更需要寻求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基本程序”,以制约任一社会成员的“政客”倾向。评论金融监管欲构“和谐机制”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尽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十分必要,中国在“十一五”规划第33章第四节中也对监管作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国际经验看,以法律性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化合作机制,是更有协调效率的制度安排。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想状况是建成立一个常设的、类似于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对一行三会及财政部的监管进行协调。但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大的变动之前,在现有框架内完善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无论对于现有问题的解决还是对今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安排的建立都更有意义。信息共享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安排还是临时的联席会议,不同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都离不开监管信息的收集、交流、共享。因为从本质上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是一种能够降低金融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而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一个完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涉及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和微观的信息需求。目前监管主体虽然在获得金融业常规信息方面没有多大障碍,但由于没有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实时共享的、如何共享,没有机制保证实时共享。应尽快设立跨部门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实体经济信息和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明确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实现财政部、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实时共享,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做好基础性工作。注重成本收益,实现激励相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全面考虑其成本和收益。这些成本包括:为建立协调机制各方进行协商进而立法的成本,其大小与协商的困难程度成正比,而与立法程序的效率成反比;协调的成本,即各监管主体在协调机制下进行配合行动的各项开支产生的成本,其与纳入协调范围的监管主体数目成正比,与各监管主体的分工明确程度成反比;被监管者在协调机制下可能耗费的资源成本,其与耗费的资源量成正比。协调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因协调而减少政策失误所转化的收益;因协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产生的收益;潜在收益,即因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推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收益。明确了影响协调的成本与收益的因素,在设计适应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时就可以努力减少成本,增加收益,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设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要使得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激励相容,同时还要注意监管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毕竟中国的监管框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需要分业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如果过分强调监管协调,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其他监管主体的积极性。金融监管协调应该发挥其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其自身的监管定位在于消除监管空白,重点进行交叉领域业务和产品的监管。既要保持分业监管机构的主动性,又能发挥监管协调的功能,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实业类控股公司的监管目标在于其经营的稳定性,以及风险管理和保持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利率风险暴露、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收益、投资与贷款组合的集中度、资产质量和内控水平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控股机构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对集团层面按其主业性质归属相应的部门监管;对子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这样,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完整地掌握跨领域金融机构的全貌,对整个集团统一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并无了解,关联交易的监控也是空白。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解决这些问题。在监管方法上,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为主,同时加强对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监管。在立法上,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国外为了保证监管协调的顺利实施要求各监管机构呈送统一格式的监管报表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目前的一些监管空白,例如担保业的监管。应尽快指定相应的主监管机构,消除监管空白,待全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出台后再根据行业特征安排监管框架。目前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日趋活跃,对于这些产品的监管协调也应当成为当前的一个重点。专题金融业:国门“洞开”之后巴曙松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在2006年12月将遵循WTO的承诺,加快金融业的开放进程。这将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一个标志性时刻,中国和外资金融机构会得到更多的相互合作、相互学习同时也相互竞争的机会,昀终促进金融行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当然,在中国完全履行WTO承诺之后,根据国际惯例,也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渐进进程,外资要进入中国的金融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还需要清晰把握不同领域的开放进程,并谨慎选择恰当的进入方式。政策走向与趋势——吸引合格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仍将是中国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无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还是经济全球化的经验都表明,在内部相互制衡改革难以深化时,以开放推动改革往往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内的大型金融机构,近年来通过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逐步改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正是中国政府冀望达到的效果。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目前考虑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步伐,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显然是一条捷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能够使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国内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善国内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引进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技术、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理念,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引资所带来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也激发了国内机构的活力。实践表明,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促进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银行业来看,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开上市,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资产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比重已由2002年底的0.54%上升到68.1%,通过战略引资改善单一的股权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效果显而易见。保险业中,进行了战略引资的公司深化了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上,较快借鉴了先进银行的理念和做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大大增强。——符合中国金融业发展战略的外资金融机构会得到优先扶持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存在着结构和地区分布上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因此监管部门会参照国外的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借助于外资的力量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往往在地域安排上采取先开放发达地区,再开放欠发达地区的策略,这种区域开放的路径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这种不平衡。例如保险业开放以来新增的保险公司大都是外资公司,这就导致保险经营主体数量在东部沿海地区迅速增加,而在中西部地区则变化不大。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市场开拓的努力和创新活力均远低于东部地区,增长乏力。因此,目前中国监管当局与外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交集,这个利益交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目前中资机构没有从事或者是没有能力从事但市场又迫切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如银行业中各类避险金融衍生产品,保理和金融产品定价服务等领域,保险业中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监管当局非常希望一些有资质的外资银行企业进来填补空白;二是在一些中国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重点扶持的地区,外资银行也会有很多商业机会。如银监会就规定对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与开办业务的申请实行优惠政策,在审批过程中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外资银行到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2005年又提前开放了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个城市,审慎降低上述开放城市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准入条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逐步趋于统一在WTO框架下,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基本遵循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法律框架。在过渡期内,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政策优势和政策的劣势,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展开,例如外资银行在客户和地域方面受到的限制多一些,但是在税收优惠、同业借款的期限方面则得到了较之内资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条件。例如在所得税上外资银行享有15%的税率优惠,而中资银行必须缴纳33%的所得税。应该说,在过渡期内,中国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立法将中资机构与外资机构分别立法的做法逐步做出重大的调整,向着按照国民待遇平等对待的方向转变。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工作正在讨论之中,目前基本上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而即将推出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体现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与国内相接轨的思想。同时,为适应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带来的多元化、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所带来的国际化趋势,监管将会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进行,更多地参与国际监管的合作。另外,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混业经营取向的监管也已经提上日程。在过渡期内,中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公司的混业经营却难以有效监控。中国正在致力于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必将纳入日程,监管框架应该会包括对于合格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外资入股中资的具体数量,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审批制度等方面,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后过渡期时代的自主开放政策存在调整的不确定性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国内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施了一些自主开放政策。例如对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的开放以及银行零售业务等等,或者是比原定的开放期限提前,或者是比承诺的开放程度更大,或者是中国当前特定领域的开放现状较之发达国家还要高。在过去5年金融行业的渐次开放中,一个昀大的进步之一,是各方面对金融开放认识的深入。原来金融界往往容易存在两个比较极端的、截然相反的认识,一部分人认为不开放就是封闭,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开放就是外资金融机构随便进来,国门洞开。经过数年的渐次开放实践,现在开始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要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既要通过开放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适度的竞争压力,促进金融创新等的技术转移,促进中国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

1 / 5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