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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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CodefordeformationmeasurementofbuildingandstructureJGJ8—2007J719—2007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9月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变形控制测量;5.沉降观测;6.位移观测;7.特殊变形观测;8.数据处理分析;9.成果整理与质量检查验收。修订的内容是:1.将标准的名称修订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2.增加了第2、7、9章和第4.5、4.8、6.4节及附录C;3.将原第2章作较大的修改后成为目前的第3章;4.将原第3、4章修改并合并为目前的第4章;5.在第4、5、6章中分别增加“一般规定”一节;6.将原第6章中的日照变形观测、风振观测和裂缝观测放人第7章;7.对原第7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扩充后成为目前的第8章;8.对有关技术要求和作业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9.设置了强制性条文。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北京威远图数据开发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丹陆学智张肇基潘庆林王双龙王百发刘广盈张凤录严小平欧海平戴建清谢征海陈宜金孙焰1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1.0.3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在静荷载或动荷载及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1.0.4建筑变形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仪器设备的检定、检验及维护,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的其他方法。1.0.6建筑变形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和代号2.1术语2.1.1建筑变形deformationofbuildingandstructure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现象。2.1.2建筑变形测量deformationmeasurementofbuildingandstructure对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的工作。2.1.3地基foundationsoils,subgrade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2.1.4基础foundation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2.1.5基坑foundationpit为进行建筑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1.6基坑回弹reboundoffoundationpit基坑开挖时由于卸除土的自重而引起坑底土隆起的现象。2.1.7沉降settlement,subsidence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移动,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称为沉降量。2.1.8沉降差differentialsettlement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称差异沉降。2.1.9相邻地基沉降adjacentsubgradesubsidence由于毗邻建筑间的荷载差异引起的相邻地基土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的附加沉降。2.1.10场地地面沉降fieldgroundsubsidence由于长期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变化、大面积堆载、地裂缝、大面积潜蚀、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因引起的一定范围内的地面沉降。2.1.11位移displacement本规范特指建筑产生的非竖向变形。2.1.12倾斜inclination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2.1.13挠度deflection建筑的基础、上部结构或构件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引起的垂直于轴线的线位移。2.1.14动态变形dynamicdeformation建筑在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变形。2.1.15风振变形windloadingdeformation由于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2.1.16日照变形sunshinedeformation由于受阳光照射受热不均而产生的变形。2.1.17变形允许值allowabledeformationvalue建筑能承受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所允许的变形值。2.1.18基准点benchmark,referencepoint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2.1.19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2.1.20观测点observationpoint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2.1.21变形速率rateofdeformation单位时间的变形量。2.1.22观测周期timeintervalofmeasurement前后两次变形观测的时间间隔。2.1.23变形因子deformationfactor引起建筑变形的因素,如荷载、时间等。2.2符号2.3代号DJ——经纬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J05、DJl、DJ2等型号DS——水准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05、DSl、DS3等型号DSZ——自动安平水准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Z05、DSZl、DSZ3等型号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PDOP——GPS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ositiondilutionofprecision3基本规定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2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3.0.3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3.0.4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应符合表3.0.4的规定。注:l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水准测量的测站高差中误差或静力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中相邻观测点相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误差;2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观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坐标差中误差以及等价的观测点相对基准线的偏差值中误差、建筑或构件相对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3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倍;4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3.0.5建筑变形测量精度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分别按本规范第3.0.6,条和第3.O.7条的规定进行精度估算后,按下列原则确定精度级别: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三级精度。2其他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可根据设计、施工的要求,按照本规范表3.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级别;3当需要采用特级精度时,应对作业过程和方法作出专门的设计与论证后实施。3.0.6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1按照设计的沉降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的协因数QH、待求观测点间高差的协因数Qh;2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6—1)或公式(3.0.6—2)估算:3公式(3.0.6-1)、(3.0.6-2)中的MS和M△S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绝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MS,对于特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具体分析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或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地基岩石的类别及建筑对沉降的敏感程度的大小分别选±0.5mm、±1.Omm、±2.5mm2)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局部地基沉降以及膨胀土地基沉降等的测定中误差n,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3)平置构件挠度等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4)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相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5)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l/2系数后采用。3.0.7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1应按照设计的位移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坐标的协因数Qx、待求观测点间坐标差的协因数Q△X;2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坐标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7—1)或公式(3.0.7—2)估算:3公式(3.0.7—1)、(3.0.7—2)中的Md和M△d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对建筑基础水平位移、滑坡位移等绝对位移,可按本规范表3.0.4选取精度级别;2)受基础施工影响的位移、挡土设施位移等局部地基位移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变形允许值分量应按变形允许值的1/2采用;3)建筑的顶部水平位移、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全高垂直度偏差、工程设施水平轴线偏差等建筑整体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l/10;4)高层建筑层间相对位移、竖直构件的挠度、垂直偏差等结构段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6;5)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等相对位移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6)对于科研及特殊目的的变形量测定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3.0.8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进行观测。变形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3.0.9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3.0.10一个周期的观测应在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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