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代替GB18401-2003•发布日期:2011.01.14•实施日期:2011.08.01•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010版修订过程2007年立项,2008年底完成报批稿2009年下半年WTO/TBT对外通报2010年6月对外答复2011年初批准--2011.01.14正式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关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2011年8月1日以后上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2011年8月1日以前销售的产品,仍按旧标准执行;8月1日以后仍会在市场上的产品,须符合新标准要求。如何标注?一、新老标准的主要变化以及相关条文1、范围的变更范围里增加了“家用”,删除了“使用”,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增加和变更GB/T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2912.1-2009,ISO14184.1:1998,MOD)GB/T392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3920-2008,ISO105-X12:2001,MOD)GB/T3922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3922-1995,eqvISO105-E04:1994)GB/T57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GB/T5713-1997,eqvISO105-E01:1994)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7573-2009,ISO3071:2005,MOD)GB/T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GB/T18886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唾液色牢度GB/T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3、术语和定义的变化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条文:3.3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注:FZ/T81014-2008《婴幼儿服装》,年龄在24个月及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服装。FZ/T73025-2006《婴幼儿针织服饰》年龄在36个月以内或身高104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针织服饰4、产品分类描述有改变产品分类由A、B和C类代号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条文:4.1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类型—婴幼儿(用品)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5、A、B、C分类与产品用途分类区别开来A类、B类和C类特指的是“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分类,与产品用途分类区分开来。标注时应注意。条文:5.1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6、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变化6、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变化①表1中,B类的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②注a和b的产品明确为非最终产品③注b增加了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④注c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旧标准是在6.8条规定),删除了原标准6.8中的检出限;⑤在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要求考核耐汗渍色牢度”条文:5.2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⑥增加“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该条注中的婴幼儿身高80cm改为100cm;条文:5.3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7、试验方法的变化①GB/T17592.1改为GB/T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②增加了GB/T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和“注”。条文:6.8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GB/T17592和GB/T23344执行。注: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4-氨基偶氮苯(4-AAB)是一种有害芳香胺。部分染料(或颜料)在一定条件下可分解出4-氨基偶氮苯而被禁用。在我国,之前4-氨基偶氮苯没被GB18401列入禁用,不是因为它无害,而是检测技术不成熟。有研究证明在人体环境下是会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危害。8、增加了检验规则GB18401—2003版里“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纳入至GB18401—2010版里的条文中。条文:7.4……对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9、附录A(资料性附录)的变化不属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A.1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A.2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A.3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A.4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A.5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A.6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A.7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A.8布艺类及毛绒类玩具A.9布艺工艺品A.10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产品A.1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A.12箱包、背提包、鞋、伞等A.13地毯10、调整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纺织产品分类示例表B.1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例。表B.1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类型典型示例婴幼儿纺织产品尿布、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11、附录C的变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序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化学文摘编号224-Aminoazobenzene4-氨基偶氮苯60-09-312、增加了附录D“取样说明”。D.1染色牢度试验的取样按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分别取各色相检测,结果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D.2甲醛、pH值和禁用偶氮染料试验的取样D.2.1有颜色图案的产品----有规律图案的产品,按循环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图案循环很大的产品,按地、花面积的比例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独立图案的产品,其图案面积能满足一个试样时,图案单独取样;图案很小不足一个试样时,取样应包括该图案,不宜从多个样品上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图案较小处仅检测可分解芳香胺。D.2.2多层及复合的产品----能手工分层的产品,分层取样,分别测定;----不能手工分层的产品,整体取样;二、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①适用范围②婴幼儿年龄③安全类别的标注④标注时要注意什么?--版本代号,是否标?⑤表1中注的理解⑥产品标准中明示的质量考核指标与GB18401存在差别时如何处理?――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pH值,有很多的产品标准规定了考核指标,如果与GB18401-2010不同时应当正确处理。――-明示担保与强制性要求,以严者为判定依据。试样的代表性--多组件的样品取样代表性⑨产品考核原则:—产品考核项目=GB18401项目+产品标准项目—以较高的指标进行考核,如:对pH值的考核要结合相应的产品标准—二等品、等外品、处理品也必须达到GB18401的要求标注示例合格证产品名称:针织T恤衫产品等级:一等品成分:100%棉执行标准:FZ/T81014-2008产品合格证:检验员③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10洗涤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耐久性标签号型规格:成分含量:100%棉洗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