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经2010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基本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第五条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选聘和考核以公司(委派方)为主,子公司(派驻方)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子公司的其他会计人员以派驻方管理为主,由子公司和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依据制度共同选聘和考核。子公司的其他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委派制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征求子公司总经理意见后决定。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委派制、其他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办法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基本规定)》和本制度制订并下发实施。第二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第七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2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勤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领导能力,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二)财务、会计、管理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三)八年以上会计、财务技术或管理经验,在会计、投融资管理、税务筹划、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的某一个及以上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通用的办公软件和会计专业软件;(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知识;(五)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一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掌握通用办公软件和会计专业软件;(三)从事会计工作六年以上,并有主管本行业内一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有主管本行业大中型公司财务会计领域重要方面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五)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3(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三)个人负有数额超过10万元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第三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有关重大投融资、重大契约、重大涉税事项、重大财务信息披露以及重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专业建议或管理建议;(二)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依据制度负责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和负责对子公司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监控;(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五)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按照分工和岗位职责做出分管领域的经营管理决策;(六)负责子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岗位与职责分工设定;(七)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依法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八)组织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董事会;(九)负责公司会计人才团队建设。负责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财务会计培训,负责指导会计人员的职业规划,负责对公司、子公司骨干会计人员的培养;(十)维护与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及资本市场证券监管机构、会计师(资4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外部单位的良好关系。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会计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日常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二)负责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三)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日常性监控;(四)领导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实行会计监督;(五)提请财务负责人任免会计机构内的会计人员;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任免建议;(六)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外部单位的关系,负责日常性的内部协作和外部协调工作。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财务决策权、财务审核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权、制止权和提请上级处理权。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依据制度对违法违规会计人员行使处罚权。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接受总经理、董事会的考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主管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换或重新指派。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一)出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二)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且主管评价极差;(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提交辞职报告,获得批准后应依据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九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