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大通: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与会计人员管理制度(XXXX年11月) XXX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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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与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经2010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一)财务管理以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服务并服从于公司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建立健全会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公司经营成果,监督财务纪律,维护公司利益。(三)向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提高投资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调配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五)合理归集、分配公司成本费用,为绩效考核提供财务依据。(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分层分级领导、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以及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持续完善事项等依法依规共同负责和承担个人责任。第五条公司员工办理财务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子公司的下级公司。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分层分级管理的体制下组织和实施。第八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3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监督,并依法依归实施财务控制,同时依据公司制度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第九条公司根据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人员的素质应当能满足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有明确的职权和职责,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设置虚职。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领导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领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衡约束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行为的发生;(四)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的财务、会计、纳税等方面事项而无权自行处理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五)组织公司接受税务机关、证券、金融监管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管;(六)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制订财务管理的具体规章;(三)评价、考核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和会计机构的运行情况;(四)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五)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六)组织实施预算;(七)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主管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领导、组织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完成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二)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4(三)确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四)组织制定本级财务预算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监控并定期报告公司财务运行状况;(五)对子公司财务部门下达并考核其财务、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六)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定有关合同、协议中财务、会计、涉税部分的详细内容;(七)领导会计报表的编制,组织资产清查;负责公司会计人才团队建设,负责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财务会计培训;(八)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务政策和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九)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资产状况,制止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十)协调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联系金融机构、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财务负责人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能:(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监督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二)审核、汇编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分析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参与、执行开发项目的筹资方案以及协助、执行其他融资业务;(四)遴选、确定购房客户的个人贷款银行;(五)参与对拟开发项目的立项评估,从财务角度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防范投资风险;(六)为子公司提供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七)收集、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组织子公司共同进行税收筹划,提出优化的纳税方案;(八)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与研究,为经营管理提供详细、有效的财务数据,能够有针对性地定期不定期提出财务意见和建议;(九)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合并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类统计报表;5(十)定期编制资金计划,平衡开发项目资金的需求;及时复核、汇编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十一)进行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及时进行成本分析,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十二)做好公司资产的管理、清查和盘点工作;(十三)对售房款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十四)负责草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十五)做好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备用金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做好往来款的核对,及时回收各种应收款;做好工程款及其它应付款的支付工作,防止超额支付;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助解决经济纠纷;检查各子公司财务业务,维护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权(一)主持财务管理部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财务、会计、纳税业务,负责编制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二)依法保证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等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三)主持与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的日常性衔接工作和对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外部单位的日常性协调工作;(四)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组织监督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五)草拟公司利润分配分案并负责依据程序上报审批;(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下级会计人员,负责评价下级会计人员的工作绩效;(七)拟订财务管理部会计人员(不含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并报请财务负责人审批;(八)依据制度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九)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具体规章的执行性办法和实施细则;(十)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上的工作;(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具体分工和上级的6工作安排履职,对经办的具体业务依法依规承担个人责任。第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共同职责(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三)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提请上级及时做出处理;(四)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六)建立岗位牵制机制,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会计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监交。第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需要对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征求子公司的意见后决定。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制度的,参照本制度实施财务管理活动。第三章会计人员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会计(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账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出纳(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财务内勤等)。会计、出纳的具体岗位由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或者调整。7第二十条会计人员选聘和任职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回避制度、岗位牵制制度。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不受上级领导,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廉洁和勤勉的义务。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循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秉持审慎、严谨和致力维护公司利益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会计、财务管理、及相近的管理类、经济类专业。公司按照“择优选聘,人尽其才,公开公正”的原则调整、优化会计人员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会计人员的选聘由财务负责人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包括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教育和管理教育。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由财务负责人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子公司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制度的,参照本制度实施会计人员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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