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公司定期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五)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十七条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第十八条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所属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时间本人签名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签章)【】年【】月【】日注:本表格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公司为单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以上情况,请如实填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