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四)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3—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设区市和县(市、区,下同)水利(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省、设区市、县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4—第八条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九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集中进场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监理单位已确定;(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6—(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六)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七)编制标底(若有);(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7—件;(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一)发布中标公示;(十二)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三)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水利厅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8—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500-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2000元的抵押金。全程电子招标投标的,电子版本招标文件原则上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此时不得收取纸质招标文件费用。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9—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可不编制招标人标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信用等级。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定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0—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三)其它特殊情况。第二次招标仍失败的,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可以邀请2-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合同谈判。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