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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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RIPS协议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姓名:徐方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赵丽君20070301TRIPS协议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作者:徐方舟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易健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考辨-法学杂志2007,28(6)对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两个用语的滥用已影响到了相关领域的交流与研究.本文考察了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等相关术语,澄清了地理标志一语的使用语境:主要应在TRIPs规定的意义上使用,特殊用法则需特别说明.对地理标志权相关争论的梳理,则辨明了地理标志权一语的现实状态:尚为不成熟术语,应谨慎使用.2.学位论文熊晓军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7近几年,地理标志已成为了知识产权中的一门新贵,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传统格局和关系被打破,并成为影响多哈谈判进程中的重要因素。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整体上有着不同的主张和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南北关系。但在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国际领域保护内,发达国家之间利益主张却出现分化,与此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上态度变化很大,呈现出一副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即“新世界”和“旧世界”之间的关系。中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但在这方面却态度暧昧、立场模糊,这与中国本身缺乏地理标志资源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外国有什么,中国缺什么,所以中国应有什么”的思维模式有关,因此导致了中国在地理标志方面立法的严重混乱。本文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地理标志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分析,从制度本身的逻辑性、价值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中国的国情来构筑中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和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地理标志的特征。地理标志的概念是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指识别商品来源于一个成员国之境内或其境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在我国商标法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笔者从保护中国的利益出发,采用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规定。本部分也分析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地理标志具有历史性,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地理标志的主体具有集体性;地理标志具有无期限性和不可转让性。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并且得出结论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就是传统知识。在本部分中,首先介绍了传统知识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传统和地理标志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中的“人文因素”与传统知识的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中的“自然因素”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的产生背景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产品的形成过程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的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其次分析地理标志的固有属性—信息传递者:区别商品地理来源;保证商品质量;张扬理念,美化和宣传商品。最后,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就是传统知识。本文第三部分以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传统知识为基础,阐释了地理标志权的构造,并且与商标权进行了比较。本部分对从民事权利的一般认识出发,论证了地理标志权的客体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的同一性-传统知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地理标志权的主体结构具有复合性:一方面,地理标志权的真正主体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符合生产条件的每一个生产者,他们都有权使用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由“生产者集体”代表生产者使用。同时,构建了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与其主体结构相适应,其包括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符合生产条件的每一个生产者的权利和“生产者集体”的权利,前者有使用权、请求权、禁止权、监督权,后者有制定规章制度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监管权、禁止权。分析了地理标志权的无期限性和它应受到的限制:应体现更多的公益属性,集中体现在不能对地理标志权进行抛弃、转让、质押等。这些应属于地理标志权的内容。本文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地理标的两种主要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并得出本文的结论:重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在本部分中,介绍了以法国为代表的以专门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其评析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其评析,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一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存在《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专门立法两种模式、两个部门的保护,这在实际中导致了许多的矛盾。针对上述情况,并且根据本国的国情,笔者对制定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修改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与《商标法》平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内容包括总则,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审查、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保护法》,由主管机关制定《地理标志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地理标志的各项事宜作更细致的规定。3.期刊论文张少峰.ZhangShaofeng论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湖南商学院学报2005,12(4)地理标志权的核心是使用权,其实质是符合条件人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原本应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的识别性标记被他人作为普通商标予以注册,这就导致同一地名既是商标权的客体,又是地理标志权的客体,从而引发了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对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原则和防止混淆的原则予以解决.4.学位论文蔡静论地理标志权2009自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以来,各国学术界对地理标志权的研究也是愈演愈烈。尽管立法和学说都主张保护该权利,但现阶段我国的理论研究还远远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影响了地理标志权作用的发挥。本文从五个部分对地理标志权的特征、属性和价值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最终得出构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第一部分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在这部分主要是列举TRIPS协议和我国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将地理标志和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得出地理标志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现实的法律意义这一结论。第二部分对地理标志权的认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主体中的利益方包括了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三方面,地理标志权在具有部分公权性质的同时,也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第三部分地理标志的侵权及救济:在这部分中本文分析了地理标志侵权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归责原则,得出地理标志侵权有三种救济途径的结论。第四部分反思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这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现状,并提出构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侵权及救济;立法现状;建议5.期刊论文李青青地理标志权的考量-商场现代化2009,(23)现行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没有明确使用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对于地理标志是否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即将其称之为地理标志权,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在地理标志上存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构建独立的地理标志权存在一些难以排除的障碍,而利用现行的商标权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可行的.6.期刊论文刘慧.LIUHui我国地名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的危害、成因与对策-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6)近来,地名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频频曝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两种权利的冲突,既导致冲突双方利益受损害,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中的强项——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两种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只有从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消除两者的冲突,才能使地理标志助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7.期刊论文熊英论地理标志权的特性和法律保护-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我国新商标法增加规定了地理标志,但有关规定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讨论了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8.学位论文邓超群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6知识经济时代,商品的知识产权含量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愈加密切,其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目前,知识产权中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值得注意与加强的。在国际上保护的面太窄不利于广大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在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不充分的,它并没有解决地理标志权的确定,地理标志权的使用管理、商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制裁等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本质问题。地理标志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自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将地理标志列为该协议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类型之一以来,相关理论呈百家争鸣之象,而立法上有是未系统化、有序化,实践中问题就更多。本文意在建立集中统一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在国际上明确我国的价值取向。本文分五部分:第—部分是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注册商标、“类属”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概念的比较等三方面作为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的介绍内容。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间的关系,是其产品的一种质量证书。此处笔者提出地理标志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通过地理标志本身的非物质性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保护方法体现出来的。地理标志权主要介绍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地理标志权的内容和地理标志权的特征。地理标志权的主体是一种复合结构,它包括有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人、地理标志的禁止权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评价。主要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双边条约的得失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其中以国际公约中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本部分的重点。TRIPs协议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但其内容上也有一些欠缺,主要是对于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有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迹象,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富有特色的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就没专门提起,这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促进缔约国的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无益的。至于各国的立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和商标法三种模式存在。第三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按时间顺序阐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产生,历史沿革及现状,并着重分析了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地理标志是买卖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但具有保护经济投资的作用,而且具有保护特定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的作用。从法哲学角度看,地理标志的财产属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一种法律属性,地理标志是一种私权,而设定并保护这种私权的目的却是公共性的。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来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需要,它有助于开发和拓展我国农业的综合功能,它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收入。从法律全球化的需要方面看,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第四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的不足与克服。本部分是本文的中心所在,这里不但详细列举了与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差距,而且从立法和实际使用两方面上阐述了我国的现存问题与不足,具体为:法律内容和用语的漏洞、多头行政管理的现状,以及大量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的滥用、忽视地理标志的商品质量的情况大量存在、地名商标及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间的矛盾。在此此基础上又分析了商标法保护和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得失,从而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及其内容的设想,加强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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