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补贴制度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一)补贴的含义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二)补贴的性质1、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2、政府实施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三)补贴的特点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央政府直接地方政府、国有公司政府或公共机构间接:授权私人捐助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3、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4、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生产补贴出口补贴主要形式补贴出口信贷补贴边境税收调整(边境退税,出口退税)(特殊形式)1、生产补贴: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对该产业的生产给予补贴。2、出口补贴:国家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出口商品给予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1)直接补贴:即商品出口时,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3、出口信贷补贴:即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提供低利息优惠贷款。这种优惠贷款又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1)卖方信贷: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称之为卖方信贷。(2)买方信贷: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国商品,称之为买方信贷。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短、中、长期三种短期信贷:通常指偿还期为180天以内的信贷,一般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械设备的出口。中期信贷:通常指为期1—5年的信贷,多用于中型机械设备的出口。长期信贷:通常指为期5—10年的信贷,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对外大型工程。4、边境税收调整:当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后,政府将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厂商。二、补贴的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优惠。三、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机构与措施(一)成立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二)通告补贴内容并接受监督各成员方应在每年6月3日前提交有关补贴的详细通告;就反补贴税所采取的行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通告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管当局和调查程序。委员会对以上报审负责审查和监督。四、有关发展中成员方和转向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措施ASCM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原则,可有一定期限的一定量的出口补贴,然而是有条件的。1、期限:在ASCM生效后的8年内,逐渐消除出口补贴,特殊情况需继续实施补贴,获准后方可。2、数量上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受补贴的产品连续2年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超过3.25%,应取消出口补贴。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也有有条件的优惠。1、期限:一般在ASCM生效后的3年内可继续实施;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2、补贴类别:“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第二节补贴的分类与反补贴争端解决一、补贴的分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一)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所提供的补贴2种情况。(二)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协议对可申诉补贴具体规定是,对于某种产品价格补贴总额超过5%;对于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的补贴;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补贴;直接的债务免除等。(三)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二、反补贴争端的解决第三节各国实施补贴的原因一、垄断租金与比较优势(一)通过贸易补贴或生产补贴获取垄断租金。(二)通过补贴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以实现产业扶持政策,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二、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一)为实现产业调整政策进行的补贴。1、补贴失去竞争优势的产业,避免过大的转移成本。2、帮助企业顺利将其生产经营活动转向新兴产业而承担部分转移成本。(二)利用出口补贴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三、农业补贴问题四、各国现行补贴政策的比较发达国家:农业1、对象不同发展中国家:工业市场主导型国家:为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不干预企业经2、方式不同营。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较多干预市场环境。经济活动中的强者3、重点不同经济活动中的弱者发达国家:可诉性补贴4、类型不同发展中国家:禁止性出口补贴5、投入不同:发达国家研究与开发投入高于发展中国家6、设计不同:发展中国家更应合理设计补贴结构和政策第四节中国的反补贴制度一、进行反补贴调查及利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二)补贴具有专向性(三)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二、反补贴调查(一)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方式1、申请发起调查。2、主动发起调查。(二)反补贴调查机构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对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同农业部进行。(三)反补贴调查的方式(四)保密(五)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六)反补贴调查期限12个月(+6个月)初裁补贴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补贴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终裁三、反补贴措施(一)临时措施“临时”:不超过四个月“措施”:现金保证金保函1、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条件。2、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形式。3、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决定。4、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二)承诺1、承诺方式。(1)主动承诺(2)承诺建议2、不承诺或不接受承诺建议的后果。3、接受承诺后采取的措施。4、违反承诺。(三)反补贴税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4、反补贴税额。5、追溯征税。(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五)司法审查第五节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特别规定和待遇(一)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待遇1、关于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出口竞争力”:是指一成员方某项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到了3.25%。2、关于禁止当地含量补贴规则的适用。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的适用。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产品进行反补贴税调查的,在下述情况下应予终止:(1)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最不发达国家为3%)。(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二)对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1、可实施为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所必需的计划和措施。2、可以在《WTO协定》生效后的7年内逐步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和使用国产货物的补贴,且不适用相应的补救措施。3、通知委员会的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三、注意采取补贴形式支持国内产业时的操作策略。“被禁止的补贴色彩过分明显的措施”:是指那些旨在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和进口替代产品的价格,而为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直接现金补贴的措施,即直接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四、关注其他成员方的补贴措施。五、积极、认真地应对反补贴起诉。六、中国作为他国补贴措施的受害方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协调。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