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五、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一、计件收费标准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100以下(含100)9可上下浮动20%,一项评估业务起点为2000元2100以上-1000(含1000)431000以上5000(含5000)1.25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6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7100000以上0.1注: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经委托双方协商同意后,上述资产评估收费中准价可适当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