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比较司法制度第一节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制度同法一样,都是历史性的概念,它们伴随着国家、阶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自从有了法和司法机关,也就有了司法和司法制度。一、司法、司法权与司法制度(一)司法制度的特征1、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2、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制度3、司法是制度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其中最核心的是司法活动程序规范(二)司法权及与司法相关的权利1、司法审判权2、司法审查权3、行政司法权4、检察权5、司法行政权作为政治、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二、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一)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2、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3、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二)司法制度的功能1、分解功能2、输入功能3、组织功能4、过程功能5、执行功能司法原则指贯穿整个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由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所决定,同时受到特定的经济、政治体制模式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强烈影响。二、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司法公正原则1、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在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内容非常丰富,它除了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公平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来外,还具体体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等。2、公平正义也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在我国,除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开、合议、回避、辩护、两审终审等原则和制度外,特别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都不得享有司法权。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外来干涉。3、“唯一能对法官的法律观点施加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机关是上诉法院”。4、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独立,以确保公正。5、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做出的行为,免受民事起诉。(三)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简称。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各国相继取得胜利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普遍地规定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多国际条约所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和法律原则。总括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各种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从广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包括立法平等在内的。其次,从狭义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平等。所谓司法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来的。审判公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监督审判活动,制约司法权力,防止司法专横,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从各民主国界司法制度来看,除了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进行的。第二节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英国的本土领域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四个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我们这一节对英国司法制度的考察主要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进行考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根据各类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上议院和行政裁判所。一、英国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一)民事法院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组成。1、郡法院1846年成立,它是审理轻微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设立情况: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被划分为若干司法区,每个司法区设立一所郡法院。管辖范围:对诉讼标的不超过2500英镑的合同和侵权诉讼拥有管辖权,对要求归还土地的某些诉讼也拥有管辖权;郡法院还拥有有限的遗嘱检验的审判权和无辩护的婚姻案件的管辖权;某些郡法院对特定的海事案件拥有管辖权。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审理重大民事案件的法院,它由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构成。王座法庭负责契约侵权诉讼和海事诉讼的管辖权。大法官法庭负责审理有关信托、抵押、合伙、专利、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件。家事法庭则负责审理复杂的离婚、监护、收养、婚姻财产、无争议的遗嘱检验等方面的诉讼。法官人数:按照规定,王座法庭由首席大法官和大约44名法官组成;大法官法庭由代表大法官的副大法官和大约11名法官组成;家事分院则由院长和大约16名法官组成。王座法庭的特权:以命令状形式行使司法监督权可以以国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禁止他们的活动超过各自的权限范围,以维持法律的秩序。郡法院与高等法院管辖权的分工:除了涉及离婚、儿童监护教养方面所谓的特殊管辖权方面的分工以外,一般的经济案件是以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划分的。3、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级,它主要受理当事人因为不服郡法院、高等法院、全国劳资关系法院和各种行政裁判所做出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共有法官14名,以大法官为上诉法院的院长。上诉法院民事庭通常只是进行法律审,而很少进行事实审。(二)刑事法院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和上议院组成。1、治安法院:被称为速决裁判法庭,它是最低层次的刑事审级。职能: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如偿还债务、分居、收养、抚养等有限的民事案件。治安法官是根据当地咨询委员会的提名,由大法官任命的。法官:专任治安法官和兼任治安法官“伟大的无薪者”“伟大的无知者”2、皇家刑事法院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建立,主要审理应起诉的刑事案件。皇家刑事法院的审判权由高等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官以及根据临时需要指定的兼职法官来行使。根据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审判等级:第一审判等级设在全国24个较大的城市,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和由高等法院法官自己管辖的民事案件。第二审判中心设在十几个较小的城市,审理除重大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应起诉的刑事案件。第三审判中心设在其他46个城镇里,审理应起诉的或者属于速决的刑事案件。治安法院与皇家刑事法院的分工: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刑事案件上的管辖权一般是按照轻罪和重罪的划分为基础的。治安法院只有权力判处六个月以内监禁,或者是400英镑以下罚款的刑事案件或者同时判决六个月以内的监禁和400英镑以内的罚款。而判刑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处罚金在400英镑以上的案件,则归刑事法院进行审理。3、上诉法院刑事庭主要是审理当事人不服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案件。三、上议院上议院不但是英国的立法机构,还是英国重要的司法机构。它既是英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也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作为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上议院它主要受理的案件是: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的越级上诉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军事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作为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它可以审理由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以及被指控犯了叛国罪和其他重罪的贵族议员。四、行政裁判所发起时间:20世纪初期尤其是二战以后发起原因:为了有效地解决官民冲突工作性质:行政性和司法性兼备受理案件范围:第一类是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处理土地、财产和就业问题。第二类是解决公务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关于纳税和保险的纠纷。裁决案件的方式:(1)由行政裁判所自身裁决(2)由有关的行政官员充当最后的仲裁者(3)把案件转交给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二、美国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大部分。(一)联邦法院在政治体系中地位的确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司法审查权,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判权,它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法院系统之一。当然美国联邦法院能够发展到今天的地位,的确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约翰·马歇尔威廉·马伯里詹姆斯·麦迪逊(二)联邦法院的构成和职能联邦法院系统依据其管辖权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类。1、普通法院普通法院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它们是联邦法院系统的骨干。(1)地区法院(初审管辖法院)又被称为地方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每个州至少有1所地区法院,多者有4所,加上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关岛等属于领地的地区各有1所。目前而言,全国共有93所地区法院。职能:既负责受理初审民事、刑事案件;也负责涉及美国宪法、法律的裁决以及裁定国会法令或者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行陪审制度首席法官是由法官中年龄最长的,而又未满70周岁的人担任(2)上诉法院(上诉管辖法院)也称为巡回法院。目前美国50个州分为10个巡回区,首都华盛顿也是一个巡回区,这样全国共有11个巡回区,每一个巡回区各设立一个上诉法院。法官人数:3至15人,全国共97名上诉法官首席法官由该法院中年龄最长但未满70周岁的法官担任职能:上诉法院只有对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不服管辖区内的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负责审理不服从联邦某些独立管理机构比如州际贸易委员会或者是国家劳工关系局的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有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设立陪审团制度。上诉法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限于裁决地区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而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则一般不予以审理。(3)最高法院它是唯一直接由宪法明确规定而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中的最后上诉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的一级。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05年9月29日就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罗伯茨职责:主要负责开庭和某些行政职能,但在做出判决的时候,与其他法官处于同等的地位。离职条件:按照本人的意愿,可以在年满70周岁任期满10年,或者年满65周岁任期满15年的时候退休。开庭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至第二年的6月1日。在此期间之外,首席法官可以召集召开特别庭。审判参加人数: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原则上都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参加,但是开庭的法定人数为6个人。法官的工作:阅读各种文件,听取诉讼双方的口头争辩,然后开会进行讨论,书写意见书,最后作出判决。“法庭之友”最高法院审判程序:听取口头辩论法庭调查休庭撰写判决书、做出判决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一、初审案件凡是有关外国大使、公使的诉讼案件,以及以某一个州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都必须由最高法院负责初审。二、上诉案件,即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或者是各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据诉讼权利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仅仅限于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三、是特许上诉案件,即通过调卷令程序而转呈给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指的是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院。(1)、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进法而设立的一个上诉法院,它的前身是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管辖权:第一、负责审理地区法院对有关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或者是对以美国政府为被告,涉及合同、国内税及其它事务裁决的上诉案件。第二、负责审理权利申诉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第三、对某些行政机构和独立管制机构关于合同、商标、外贸、专利权和文官权利裁决的上诉案件。(2)、美国权利申诉法院1982年成立,它继承了前权利申诉法院的第一审查权。管辖权:①根据宪法、国会立法、或者行政部门的规章、或者根据同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要求美国政府赔偿的申诉案件。②因美国政府侵犯发明专利或者版权而要求美国政府赔偿的申诉案件③国会以特殊立法授予美国权利申诉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案件。(除了要求退还税款和一些民事侵权行为的案件由美国地区法院审理以外,其他所有的控告政府由侵权行为并要求政府赔偿的案件,索赔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都由美国权利申诉法院进行审理。)(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80年根据海关法院法成立,它的前身是美国海关法院。主要审理由于管理进口贸易的联邦法律而引起的控告美国政府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