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程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政企不分(二)产权管理主体多元化与所有者缺位并存(三)政资不分(四)行政性分权形成产权管理中的部门所有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准备阶段(1978—1988年)1.放权。2.利润分享。3.监管。4.增加投入。5.裁减人员。(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1988—1998年)1.公司化。2.股权多元化。3.放开中小国家出资企业。4.破产兼并。(三)全面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2002—2009年)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框架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必要性(一)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明晰产权关系的需要(三)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基本原则(一)分级代表(二)分层管理(三)统一权责(四)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基本原则(五)政资分开(六)政企分开(七)权能分解(八)分类管理三、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内容(一)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二)权责划分(三)机构设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四)职能划分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一)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主要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划入的职责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2.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3.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拟订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四)内设机构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2.政策法规局3.业绩考核局4.统计评价局5.产权管理局6.规划发展局(四)内设机构7.企业改革局8.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9.企业分配局10.监事会工作局(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11.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1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四)内设机构13.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14.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15.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16.研究室17.外事局18.人事局(五)人员编制(六)其他事项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的关系。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第三节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经验借鉴一、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奥地利(二)意大利(三)法国一是直接控制二是间接控制二、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分类第一类企业以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主要分布在竞争性领域;第二类企业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主要从事战略性行业(如石油、宇航、军工等)、自然垄断行业(铁路、供水、煤气等)、投资额和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区域开发、大型能源基地等)和公共事业(机场、地铁、供水等)。(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的主要形式各国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基本形式。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瑞典等利用国家控股公司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则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三)权利界定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主管部门;2.有些重要事项,如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组成,需要主管部门提名上报,由内阁或总统决定;3.规定某些事项,如财务预决算、国有股份转让等,在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先与国家预算、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协商;4.规定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内须有来自不同部门的公务员。5.通过诸如部际委员会(意大利)、审议会(日本)等机构协调部门之间的意见。(四)职责界定在竞争性行业:1.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3.批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息分配方案;4.聘请审计机构;5.审查公司经营实绩。(四)职责界定对于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企业:1.批准公司财务预算;2.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