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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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一、概述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信用对个人而言,是立人之本,对企业而言,是立业之基,对国家而言,是立国之道。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信用被定义为经济信用,它是专门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任何经济整体和个人在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资本。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道德约束,正确、具体、清晰地衡量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信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在国家信用体系当中,信用服务业是我国信用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它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其中,征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在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信用服务行业的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发展的程度,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以美国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下,除国家立法外,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只起到指导性工作,根本性的推动则是由信用行业完成的。目前,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品与服务纵向基本涉及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横向涵盖多个服务领域,一般认为,信用服务行业由10个分支组成。这10个分支是: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消费者信用调查行业、资信评级行业、市场调查行业、信用保险行业、保理行业、担保行业、企业商账追收行业、消费者欠款追收行业和信用管理咨询行业等。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业态已经形成,正在逐步成熟。其中,这些分支均被纳入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当中,所以,本课题研究的主体为征信业。二、征信业的发展及研究历史1、中国的征信业发展历程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5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1932年6月6日,由著名民主人士和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发起、由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圆明园路1号宣布成立。到1936年7月,中国征信所在4年中总共发出调查报告3万份。这一段时间,是中国征信所最为兴旺的时期。可惜的是随后的日本侵华战争和抗战胜利不久爆发的内战使中国征信所越来越限于困境,勉强维持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3月,由多家官办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的联合征信所在大后方重庆正式成立。抗战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总部由重庆迁往上海,并陆续在汉口、南京、平津、北平、南昌、沈阳等地开设了分所或办事处。并一直延续到上海解放。无论是中国征信所还是联合征信所,都曾经为当时的经济运行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信息。尽管由于战争和解放后的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这两个征信机构都没有能够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得到充分的发展,但中国征信业的先驱们所做出的努力仍然值得我们回顾。后又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征信从无到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最近5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2000年的市场总需求大约是4万份企业信用报告、约为3,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的市场总需求达到约12万企业信用报告,约8,000万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尽管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相差很大(美国约10亿美元、日本约5亿美元、德国约5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才发展了10年,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市场都有超过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主要用户依然为跨国公司,80%以上的需求来自于这些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国内贸易中对中国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决策。约15%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商以及向这些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涉及对国外交易对象的信贷管理。只有约5%来自于国内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对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完全靠自身的信贷分析人员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分析,基本上不从专业征信机构购买企业信用报告。而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是企业征信服务的最主要用户和市场。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于1999年8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建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于200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截至2006年8月底,该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超过5亿,其中有借款记录的超过5200万,信贷账户总数超过7680万个;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机构包括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6家城市商业银行、67家城市信用社和82家农村信用联社。该数据库在个人信贷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全国各分支机构已开启5.2万个查询终端,为各金融机构累计开通查询用户近7.2万个,累计查询信用报告3523万笔,日均查询量在15万笔左右。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申请客户的10%左右。3、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如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达l6部之多。而我国征信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我国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17部委共同拟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征信涉及部门较多,加之众多利益纠葛,该法规至今也未能出台。酝酿多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08年规章立法计划中,2009年准备出台。不负重望的是,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例如:效力层次低,征信机构定性缺位,忽视了信用信息主题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等。四、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现状(一)企业征信方面,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始建于1997年,2002年初步建成投入运行。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二是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资征信公司,这些公司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二)个人征信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当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将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从1999年8月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作为当年上海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运营方式,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应运而生,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深圳市于2001年3月正式筹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2年8月试运行,为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在构筑政、银、企和居民个人联系的桥梁、改善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例如美国个人征信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了科学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和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和适当的政府监管;欧洲个人征信体系则采用公共征信运作模式,虽然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收集个人征信信息,但侧重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日本采取的是会员制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强调会员问信息共享。发达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二)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睛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三)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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