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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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校外托餐场所(以下简称托餐场所)是指由我省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提供学生校外托餐为目的的固定场所。第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就餐,托餐场所为学生就餐的补充,每一个托餐场所内就餐学生不应超过10名。第四条托餐场所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五条托餐场所经营者是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托餐场所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托餐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托餐场所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学生就餐管理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教育、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托餐场所监管工作。(一)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托餐条件的场所进行校外托餐,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三)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定期组织托餐场所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考核。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托餐场所的退出机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托餐场所。对学生和家长投诉多、环境差、设施缺损、管理混乱的托餐场所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第三章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场所。(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二)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独立设置。(三)应具备上下水畅通,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第十二条设施。(一)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瓷砖到顶,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餐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三)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设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四)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加盖的垃圾桶(箱)内,及时清理。(五)应为学生提供洗手设施,卫生间应为水冲式厕所,具有排风设施。第十三条人员。(一)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托餐场所应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二)操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三)操作人员有咳嗽、腹泻、流鼻涕、发热、呕吐、手外伤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加工制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操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应做到:1、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2、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工作时不戴首饰、手表,不涂指甲油;4、不在托餐场所内吸烟,不将个人药物、化妆品带入工作场所;5、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五)托餐场所在学生就餐期间,应至少配备1名管护人员。第十四条学生在托餐前应向托餐场所经营者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经营者应登记存档。第十五条供餐食品安全要求。(一)应选择新鲜、安全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化学添加物。购买原料应保留购物凭证,并进行验货登记。原料应定期查验,不得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二)禁止向学生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三)食品加工和贮存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四)加工工具、容器当餐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加强保洁柜、冰箱的管理,定期清理消毒。(五)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应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六)禁止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学生餐具不应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七)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八)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九)合理存放杀虫、灭鼠、灭蚊蝇的物品,杜绝污染食品。第四章托餐场所的备案与管理第十六条托餐场所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条托餐场所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附件1)。(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者应以房主名义申办,房主应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改正。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托餐场所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各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向市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送本学期托餐场所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有托餐场所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第二十三条对社会举报和投诉,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托餐场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操作人员。第二十五条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知识,按照规定报告,及时送患者就医,保留现场,保存剩余食物,协助相关部门控制相关人员并配合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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