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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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版)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材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合同的终止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章合同的解释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常考知识点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的种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节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第一,合同法具有任意性。第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三,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第四,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和物权法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和物权法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二)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三)在合同履行阶段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履行标的。第二,关于履行时间。第三,关于履行地点。第四,关于履行数量。第五,关于履行方法。第六,关于履行的价格。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四)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五)在合同的终止方面三、合法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八)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法》第1~7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和合同法概述”,3~207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114页课后习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试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常考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节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二节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二节要约六、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承诺二、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三、承诺的期限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三节承诺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三节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二)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四)合同的实际成立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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