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散件的司法认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龙源期刊网枪支散件的司法认定作者:潘舒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期涉枪类案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尤其是天津大妈街头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以后。但凡有涉枪类案件出现,关注的焦点总是集中在枪支数量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成套枪支数量的认定标准较为明确,在鉴定上很少出现疑难情况。而非成套枪支散件,因鉴定标准不够明确,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尽相同,经常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以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为例,分析枪支散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从而提出现有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关键词非成套枪支枪支散件鉴定标准作者简介:潘舒舒,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8一、有关枪支散件认定的法律法规提起涉枪案件,必然要谈及枪支的认定问题,即涉案枪支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以及枪支的数量问题。枪支的数量认定,难点主要在于非成套枪支散件的认定。目前,我国有关非成套枪支散件(零部件)的性质及数量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文件:1.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这是关于枪支散件如何折算成枪支的计算方式。2.2010年12月7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一般认为这是关于枪支散件认定的鉴定标准。从功能的角度对枪支散件外延进行了限定。换言之,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主要是采用功能等效比较的方法作出判断,即与制式枪支的散件进行比较,功能相同或类似即认定为枪支散件。这一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在案发现场查获的枪托、枪管或者任意一根弹簧、铁管是否只要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第二,制式枪支专用散件中“专用”二字如何理解,检材是否也必须具备“专用性”?具备制式枪支散件功能的通用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龙源期刊网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公安部做出了相关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该批复同时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并且列举了35种枪支主要零件。该批复解决了前面两个法律文件中关于枪支散件(零部件)的范围问题,明确其所指枪支散件(零部件)为枪支主要零件,并不是所有组成枪支的零件都可以称为枪支散件(零部件),排除了螺丝、铁管等非主要零件。该批复未解决枪支散件“专用性”的问题,如在该批复中明确提及的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主要零件,若不具备“专用性”,而是可以同时运用到玩具枪、模型枪上的具有“通用性”的零件,应如何认定?换言之,那些具备了“专用性”的枪支散件,难道不可以用到玩具枪、模型枪上吗?二者该如何区分?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造成了鉴定意见的不统一,进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具体说明上述问题,笔者以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为例,阐述如下:(一)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2016年11月10日侦查人员在某市中亚大厦602室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现场查获疑似气枪两支,疑似枪支零部件五千余件,包括疑似枪栓、枪管、枪托、瞄准镜、弹夹等。侦查人员将上述物品移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仅对两支疑似气枪、168个疑似枪栓进行鉴定,认定为气枪和枪栓,其余零件以不具备“专用性”为由拒绝鉴定。(二)鉴定标准不统一侦查人员将查获的五千余件疑似枪支零件分类整理后,每样抽取一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送检的零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根据前文第二、第三个文件规定,首先要确定送检的零件中哪些属于枪支主要零件,然后再判断这些主要零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的功能,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本案中,鉴定人员经过初步筛选,仅认定168个疑似枪栓可以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后经功能鉴定,该168个枪栓具备制式枪支专用散件功能,因此将该168个枪栓认定为枪支散件。但是,鉴定人员明确表示,其余五千余件零件中的一部分零件,如弹夹、瞄准镜、枪托等,虽然具备枪支主要零件的特征,但缺乏鉴定标准“专用散件”中“专用”的属性,属于通用件,即这些零件既可以用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也同样可以运用到玩具枪、模型枪、仿真枪,甚至其他任何物件上,因而不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而另一部分零件,则不具备枪支主要零件的特征。因此,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查获的五千余件零件中仅有168个枪栓可以被折算为枪支,其余零件仅具有酌情考量的意义。龙源期刊网枪支散件的鉴定标准是功能性还是功能性+专用性?笔者查阅了多个案例,发现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有的鉴定意见直接将查获的枪支主要零件都认定为枪支散件,而有的则以“专用性”排除了大部分枪支主要零件。不同地区的做法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鉴定人员做法也不同,甚至同一鉴定人员在不同案件中的鉴定标准也不同。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中的鉴定人员黄某,在另一起涉枪案件中,就将查获的枪管、枪托等枪支零件直接认定为枪支散件,并未做“专用性”的要求。(三)枪支散件数量认定难统一鉴定标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同样以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为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数量的问题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仅将168个枪栓认定为枪支散件,按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每三十件计一套枪支,因此林某非法制造枪支的应认定为7支,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意见充分尊重了鉴定意见,严格限制了枪支散件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同时,这样严格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一些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实施了大量的犯罪行为。他们制造大量的除枪栓以外的不具备“专用性”的枪支主要零件,如枪托、枪管、瞄准镜等用于买卖,只要必要时制造一个或者间断性制造一个枪栓组装成成套枪支,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突破鉴定意见。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意见不是“科学的判决”,还需经过质证,最终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因此,不采信鉴定意见理论上也是可行的。具体做法是将其余的五千余件枪支零部件进行分类,把具备枪支散件功能的零部件认定为枪支散件,如瞄准镜、枪管等。但该意见需要再次申请鉴定机构对部分零部件是否具有枪支散件功能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则通常会拒绝鉴定或者给出否定性结论。那么检察机关则需要在突破鉴定意见的同时,给出合理的认定依据。实践中往往因为枪支散件的认定需要极强的专业判断,检察机关要突破鉴定意见重建新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这种意见很难被采纳。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支枪支最主要的零部件是枪栓,一支枪配有一个枪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五千余件枪支零部件在理论上是可以制造出168支气枪(168X30=5040),再加上查获的两支气枪,可以170支气枪作为林某非法制造枪支的数量,从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数量认定是建立在本案认定林某非法制造枪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对全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结果。但这种意见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审判阶段很难被法院采纳。龙源期刊网该案在审判阶段的争议焦点同样集中在鉴定标准和枪支数量认定上。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该案庭审中还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法院审理认为,本案168个枪栓与剩余的五千余件零件无法组装成168套枪支,既无法认定成套枪支散件168套。(这一点直接否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三种意见。)且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作证称其余零件不具备鉴定受理条件,不能鉴定为枪支散件(这一点否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种意见),故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经鉴定的168个枪栓为非成套枪支散件168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5支枪支。最终认定林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观点评析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具体,造成实践操作的混乱。这种混乱的源头还是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只有鉴定标准统一了,后续的数量认定才得以明确,有法可依。因此,最高法和公安部的有关“枪支零部件”入罪的司法解释和鉴定规定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同时司法机关也不能唯鉴定意见论,在认定是否属于枪支及枪支数量问题上,不能完全依照鉴定意见来定罪量刑。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意见,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个人认识,虽然具有科学性,但不应该把它的正确性绝对化,还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认定,否则可能让犯罪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量刑不适当。以本案为例,林某熟知法律规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刻意利用了这一点,在其加工场所大量加工制造不能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枪支零件,而能够被鉴定的枪栓、组装好的成套枪支仅在需要时临时制造或组装。这样即便被侦查人员查获,也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量刑较轻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在认定这样的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案其他证据,如其余五千余件零件,即便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也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避免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发生。注释:李刚.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顺向原则.刑事技术.2017(1).鲍立垠.试论非制式枪支零部件的专用性.刑事技术.2016(4).佘斌娜.枪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中国检察官.2013(4).参考文献:[1]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10.[2]霍宪丹.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陈君武、郑永红、张红梅.我国非法制贩枪支犯罪的发展态势及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龙源期刊网[4]张利兆、姚宇、邓强,等.涉枪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人民检察.2010(9).[5]王虎、马琥、向利军,等.涉案枪支弹药鉴定问题探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6).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