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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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发生死亡6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二)受灾2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三)剧毒物品发生泄漏扩散事故或水上溢油50吨以上;(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第三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实行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第二章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单位领导、属地镇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各镇(街)、各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第五条应急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能:(一)负责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二)督促各区、镇(街)政府、各区属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三)督促公安、卫生、建设、技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四)检查督促各镇(街)政府和区属各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五)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第六条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其要求:(一)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所在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漫延,防止事态扩大。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制定。(二)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局、区公路局配合。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2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3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告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三)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区交通局、航务分局配合。1、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番禺辖区内港口、船舶分布情况,指定5个码头的10艘船舶为救助船舶。2、海事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就近船舶,开赴事故现场参与救助。救助队伍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第二组,在事故现场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水域通航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4、具体应急预案由海事处负责制定。(四)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区建设局局长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1、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制定。(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抢险方案。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制定。(七)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八)矿山(采石场)安全重特大事故: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1、事故发生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2、调集医疗队伍和抢险设备,抢救伤员。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九)溢油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区航务分局、环保局配合。1、海事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在迅速采取救援的同时,评价溢油对人身安全、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2、根据对事故的初步评估,作出相应的反应对策,对溢油进行清除作业、回收污油及作沾油废物的处理。3、具体应急预案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制定。(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第七条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工作需要,指挥中心组建以下救援队伍:(一)抢险救灾队伍:区公安分局抽调足够警力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市政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属建筑公司等单位参加区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番禺海事处会同番禺航务分局、番禺航道分局、环保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二)卫生医疗救护队伍:由区卫生局组织以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何贤医院、区防疫站为中心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三)治安队伍:由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四)联络通讯队伍:由区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障通讯畅通。(五)供用电安全队伍:由番禺供电局组织重特大事故安全现场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六)后勤物资供应队伍: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区经贸局、直属企业资产管理局、石油公司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能源、物资供应。第三章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实施办法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电话:84636821)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84826163)。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一)“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区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三)“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四)“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抢险救灾总指挥。(五)“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并组织和进行油污回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抢险救灾总指挥。(六)接重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通局、建设局、技术监督局等相应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七)区气象局负责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区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八)区防疫站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九)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事故单位和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十)区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第十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公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统筹,督促抢险救灾工作,并按国务院302号令要求,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第四章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各司其职,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一)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二)番禺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溢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三)区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横水渡口等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四)区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五)区文化局、公安分局、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六)区公安分局、工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安全监督管理。(七)区建设局、市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及液化石油气库和管网、瓶组站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八)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九)区经贸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十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矿山石场安全监督管理。(十二)区卫生局负责有毒有害生产、使用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三)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和游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十四)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十五)区气象局负责建筑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十六)区安委会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协调工作。第十二条各镇(街)和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认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预案是作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实施抢救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各镇(街)政府、各区属主管部门、各单位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预案,须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第十六条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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