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鉴定培训劳动法部分主讲人:裔传斌本章思维导图本章目录第一节劳动法的体系一、劳动法的概念*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三、劳动法律渊源四、劳动法的体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劳动法律事实法或法律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一)法的基本知识一、劳动法的概念(二)劳动法的定义1、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即《劳动法》;2、广义的劳动法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以劳动法为研究对象的《劳动法学》。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含义和特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2、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3、高度的稳定性4、高度的权威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2、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3、有助于劳动法的理解、解释,对认识劳动法本质有指导意义,可弥补劳动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缺陷。(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3、物质帮助权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2)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其中,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核心。3)而劳动保护权具体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三个方面。①基本保护: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②全面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财产、法定和约定权益;③优先保护: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都给予合法保护的同时,优先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案情分析当前侵犯劳动者的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最为严重。*(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须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目前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三方原则”体现)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的具体内容分别是:第一,劳动者有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第三,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第四,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第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第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第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等。3、物质帮助权原则我国宪法主要从社会保障制度、退休制度和物质帮助等三个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劳动法中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性;第二,互济性;第三,补偿性。三、劳动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二)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劳动法律渊源具有以下三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第二种含义仅指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第三种含义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而获得成立的,根据创制机关的不同、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具有不同等级的效力范围。(我国劳动法学中,将劳动法律渊源理解为第三种含义)法的渊源:法的源头、法的源泉。水积水之所出宪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公约正式解释(二)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劳动法的首要渊源。2、劳动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劳动法律是劳动法最主要表现形式,其主要内容分为劳动关系法与劳动标准法。3、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数量多。4、劳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5、地方性劳动法规-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和政府制定按本书理解也包括: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6、批准的国际公约7、正式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除上述与我国劳动法律渊源相类似的形式以外,还有以下类别:1、雇佣规则(内部劳动规则)2、劳动(雇佣)合同3、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通过工会与雇主按合法的程序,经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关于一般劳动条件的协议。4、习惯法5、法官法或判例法四、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构成和相互关系。(一)一般情况下:我国劳动法体系由以下劳动法律制度构成: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其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案例卫生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8、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按劳动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划分,可以将劳动法体系划分为:1、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制度2、集体企业劳动法律制度3、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制度4、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制度5、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监督检查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劳动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三)按照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划分,可以将劳动法体系划分为: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条件有两个:一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二是,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2、劳动关系产生是以劳动条件的分离为其条件。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通常所说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为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主休为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前者包括: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经授权具有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后者主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运行是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给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创造条件。(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其包括:1)劳动关系转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2)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则将出现第二次调整。3、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1、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2、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①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殊工作)②女性劳动者(女性禁忌或生理不适合的工作岗位)③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④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⑤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规则,被依法限制的)3、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挪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行为的残疾人等。各类劳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门代理行使。(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平等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劳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与福利权争议请求处理权其他义务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案例1:某地一玩具厂,强迫数10名民工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每天劳动达14个小时,且不与工人签订合同,工人只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便被施以拳脚.侵犯的权利:1.“有毒气体”:侵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每天劳动14个小时”:侵犯休息休假的权利.3.“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对工人施以拳脚”:侵犯生命健康权(即其他劳动权利).案例2:某宾馆开业前录用30名职工,进行了为期两月的培训。职工在正式上班后,单位为他们缴纳了医疗、养老等保险金。单位同时规定,每人每天上班5小时,无周休息日。案例分析:1进行两月培训: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缴医疗、养老保险: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3每天上班5小时,无休息日:侵犯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产生: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变更、消灭:一般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也可是单方意思以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三、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1、劳动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第一,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第二,单方行为通常也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