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2012级一、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概览二、德国与日本的生育保险制度三、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启示一、我国的生育保险(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基本发展状况(三)我国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成都市为例(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做出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的女工人、女职工以及男职工的妻子,可享受产假、产假工资、生育补助费等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其基本内容和《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的待遇规定是一致的。●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已经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其中,有19个省份已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的修订内容第一,对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生育保险覆盖单位从原来的城镇企业扩展到生育保险关系在某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某市户口、并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第二,对生育保险缴费的规定,新法除了延用之前“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应补缴欠缴费用以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做法之外,还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情节严重者,将对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三,对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的规定,新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假期包括产假和生育手术休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基本发展状况2007——2011年我国生育保险发展状况(三)我国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成都市为例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成都市为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成都市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3.享受生育保险条件2013年4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育龄妇女将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险制度,凡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4.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成都市的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从2013年4月1日起,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将提高至每人400元。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将提高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1600元。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2)生育津贴●2012年成都市《成都市生育保险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了如下调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1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三)我国生育保险的问题1.覆盖面窄,地区差异大,统筹层次低现阶段还是省级或实际统筹,统筹层次低。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沿海地区,生育保险参保率高,另外,经济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2.生育津贴发放主体不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有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发放形式●社会化发放形式3.费用结算办法混乱我国现行主要的结算办法繁琐、耗时、工作量也十分的繁重。另外,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失控,导致不合理费用挤占生育保险金,医疗结构由于没有监督制约,会导致“过度服务”,“搭车消费”。4.待遇水平低,支付范围窄我国的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支付生平较低,生育补助金虽然高于国际水平,但是在实际支付中却同样偏低。支付范围窄表现在现在生育津贴支付的范围仅限于产假,不含晚育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假和父亲护理假等。这就意味着上述奖励假的工资(包括奖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结果将因加重雇用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的负担而令其不愿雇用女性。德国生育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德国的生育保险覆所有工资收入者、学徒、失业保险受益者、某些类别的自我雇佣者。矿工、艺术家、公共雇员和个体劳动的农民另有专门制度。2.基金筹集德国的生育保险是作为整个医疗保险计划的一部分加以管理的,因此现金生育津贴以及健康照顾,都是由同一个社会保险分支管理的。因此,其缴费是并在医疗保险中的,这里的缴费率是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由于是社会保险制度,其缴费来自三个方面:受保职工:各基金会不同,费率在受保工资的4—23.2%,月收入低于610马克者免交。雇主:根据所在基金会,费率在工资总额的4—23.2%(对于收入低于每月610马克的职工,费率为8—19.6%)。平均6.4%。政府:为生育补贴和生育假期提供补助;为失业者和批准培训的人员提供疾病津贴;为矿工、退休农民和大学生健康津贴提供补助。个人缴费收入上限为5.85万马克(年收入)。3.管理机构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总监督,联邦保险局监督联邦健康保险事务,州保险局负责本州法律法规实施,疾病基金会负责缴费和津贴发放。基金会由地方组建,也有由企业或行业组建的。基金会由选出的受保人和雇主代表管理;地区医生协会与基金会签订合同,每年一次性为提供的服务结算。结算按基本服务价格和医生参与率进行;生育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即疾病和生育现金补助,医疗补助由一个基金提供,但其中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4.待遇享受资格及水平(1)享受资格:享受生育现金补助的条件是,疾病基金机构的女性成员需投保12周,或产前4-10个月有连续的雇佣关系;预产期前6周尚在工作,或获准停工。对享受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者无最低就业期限的规定。(2)待遇水平1关于生育产假德国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2关于生育现金补助或生育津贴投保收入比例制。8周付投保收入的100%;15周(产前至多56天,收入的50%。最低补助,每天8.91欧元。现金生育津贴保留了一种单独的保险计划3生育医疗服务日本生育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日本的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险的一部分进行管理的,因此,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一致的。2.基金筹集法律规定,国民健康保险:受保人:缴纳国民健康保险税,或按各个保险机构规定缴费,每户平均每年缴纳530,000日元。2000年平均年度缴费率为每人82,954日元或每户166,990日元。在市一级运行的项目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居民或住户可以减少30%-70%的国民健康保险税。雇主:不缴纳。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50%、管理费和一些地方补贴。3.管理机构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这是各市町村联合举办的一个公营组织,负责国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运行工作。这是一个委员会性质的组织,其议事决策层由市町村(市长、町长、村长)组成,下设办事机构叫“事务局”。“国保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经费均由市町村合作供给。4.待遇享受资格及水平(1)享受资格国民健康保险(医疗补助):市、镇或村的居民。雇员健康保险(疾病、生育和医疗补助):现在在受保职业工作。如果受保人离职,但其离职前12个月内系受保者,则将疾病和生育补助继续发至原规定的期限,医疗保健可提供至其开始治疗之日的5年内。(2)待遇水平1关于生育产假产前6周,产后8周带薪休假(还可以额外申请1年育儿假)2关于生育现金补助或生育津贴国民健康保险法规规定不提供现金补助,但是所有保险机构都提供一次性的死亡和生育津贴。雇员健康保险(生育补助):支付产前42天(多胞胎者98天)和产后56天60%的基本工资。如果生育母亲领取工资或疾病现金补助,则停止支付或减发部分生育补助金。另外,还一次性发给300,000日元的生育津贴。三、对我国生育保险的启示•提高立法和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提高立法和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一、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只有提高了统筹层次,才有可能扩大覆盖面。二、建立科学的基金征缴、支付及费用结算办法二、建立科学的基金征缴、支付及费用结算办法在基金征缴方面,可以实行医疗与生育保险金合并征缴,分开管理。在基金支付方面,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单独与单位之外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在费用结算办法方面,要像德国和日本那样根据科学的标准确立待遇支付标准,确保能保障女性生育造成损失的风险;且对每项支付标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规范法操作,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混乱。三、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增加保险项目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生育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待遇水平,因此要保证生育期间的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再者,在增加生育保险项目上,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补偿项目相对偏少,像“父母生育津贴”、“儿童津贴”、“父亲育儿假”都应在未来的改革中予以考虑。四、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我国与德国、日本的国情都不尽相同,许多政策措施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但是我国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生育政策,如考虑到我国的计生政策问题,以及文化观念等问题。五、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实行二者合并管理二者合并的原因:1.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2.如果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可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还能提高生育保险金抗风险能力。3.有利于充分利用基本医疗资源,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只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费用,不需要个人缴费,从而造成了职工节生育保险费用的意识淡薄,导致医疗资源的滥用和严重浪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