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配套测试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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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配套测试题(M)单选题:共(20)道题目:第1题(ID:22207)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购买的设备卖给丙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调解丙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解书无须送达甲公司即可生效九天考资B.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调解书内容与其无关,甲公司拒绝签收时调解书也不能生效D.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调解书内容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其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2题(ID:22251)甲向乙购买一台二手电脑,后来二人为货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甲向法院出示了第一份证据,系乙亲笔所书的“欠甲电脑款4000元”;乙向法院出示了第二份证据,系甲亲笔所书的“原欠4000元欠条作废,尚欠2000元未还”。关于乙出示的第二份证据在证据理论上属于:选项:A.本证B.反证C.既是本证又是反证D.既不是本证又不是反证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所谓本证即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削弱或动摇本证的证明力。有时候一个证据既是本证又是反证,如本案中乙提出的第二份证据,既是对甲提出欠款4000元的证据的反驳,又提出了自己只欠甲2000元货款的主张,此题C选项是正确的,AB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3题(ID:22544)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的上诉,说法不正确的是:选项: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该上诉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D.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所以,ABC选项说法正确,不选。本题D选项的说法错误,为本题答案。查看评论(0)题目:第4题(ID:22713)顾某诉李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顾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再审过程中,发现该案在起诉前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处理是正确的?选项:A.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C.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D.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省高院在再审中发现该案在起诉前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所以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的判决,驳回起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5题(ID:22746)甲与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甲不服欲提起再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收到甲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判决生效二年后,甲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提出再审申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甲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法院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由此,判决生效二年后,甲并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6题(ID:22768)张军和谢辉之间签订电子产品的买卖合同,张军交付电子产品之后,谢辉开具了一张以张军为收款人的汇票作为货款的支付手段。后来,张军不慎遗失汇票。张军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对于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并不知晓。作为张军的咨询律师,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选项:A.公示催告案件中,公告期满之后,法院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B.公示催告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申请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否则申报无效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除权判决并不是法院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需要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A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审判组织的形式是根据程序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公示催告期间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只要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申报权利,都是合法的申报。所以,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7题(ID:22773)甲县刘某与乙县张某在丙县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丁县交货,并约定将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戊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张某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交货,造成刘某经济损失,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只有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C.只有戊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乙县、丙县、丁县和戊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刘某与张某约定的戊县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该协议管辖无效。《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未实际履行,因此应当由被告张某住所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8题(ID:22836)下列有关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选项:A.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关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被申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可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B选项错误。《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及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C选项错误。《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选项错误。查看评论(0)题目:第9题(ID:22870)李大民、张小丽离婚一案一审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将其儿子判给张小丽,判决李大民应当给与其儿子每个月300元的生活费。判决生效一年后,张小丽才发现李大民在结婚期间在外面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法院判决未涉及,张小丽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并且由于物价上涨,每个月300元的生活费已经无法保障其儿子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选项:A.张小丽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应另行起诉[考点精析4745]B.张小丽如果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应申请再审C.如果想要增加抚育费,应当申请再审D.如果想要增加抚育费,应当上诉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一套房子在审理中未涉及,所以,张小丽应当另行起诉,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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