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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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亿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亿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经天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天津亿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亿坤公司)。本公司住所: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0-805本公司性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300190第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2010年12月14日至2030年12月13日第五条祝文祥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八条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第十条本公司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第十三条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经市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五条经市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经市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本条根据市金融办具体审批情况确定)第三章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七条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本公司制定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十九条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第二十条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本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本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本条适用于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本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债权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条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大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两份,经监管部门核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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