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公证制度的起源1、(萌芽)时间: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意大利)2、原称:“诺达里”,即“书写人”(奴隶主指定)3、后称:“达比伦”,类似中国的古代“讼师”4、(诞生)时间:公元4世纪,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推行“宗教公证”(基督教)二、现代公证体系(一)大陆法系公证模式(意大利、法国、德国)1、公证目的:预防经济纠纷和避免社会矛盾的可能产生2、公证的性质:为准司法制度,公证权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3、公证的效力: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包括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据的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4、公证员的性质:1)为国家公职人员;2)为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法律地位;3)产生严格,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5、公证的运作原理国家通过严格授权于公证人员,由其代替国家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前提下,对重大经济活动或重要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适度审核,从而避免可能纠纷的发生。6、公证模式的特征1)为实质公证,而非形式公证2)为纠纷的预防性公证3)往往存在诸多“法定公证事项”4)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5)具有减轻司法诉讼的功能6)公证人的任命选拔严格(二)英美法系公证模式(英国、美国)1、公证目的: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真实性(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过问)2、公证的性质:为形式公证,侧重对“见证人”效果的强调,不具有“司法性”3、公证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证据效力也较弱4、公证员的性质1)非属国家公职人员2)多属于兼职人员,非为独立的自由职业者3)其任职条件相对简单5、公证的运作原理强调“司法独立”,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和“事后追惩主义”,公证的效力应仅及于第三人对当事人行为存在与否的真实性见证,任何过多的干涉均是对私权的侵犯和对司法权的觊觎6、公证模式的特征1)为形式公证,强调公证人的“见证人”的身份2)往往不存在法定公证事项3)公证文书效力较弱4)公证人的任命条件较低5)较少存在“专职公证”思考:我国的公证制度属于哪种模式,为什么?第二章公证制度概述本章重难点:1)公证的概念及特征2)公证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证的概念一、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二、公证的特征1、公证的本质: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2、公证的任务:为了预防和减少纠纷3、公证的证明对象(1)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3)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专利文书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第二节公证的基本原则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内容: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二)客观公正原则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内容: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2、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可靠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1)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2)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五)回避原则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分类:1)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2)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回避的情形: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六)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第三章公证机构一、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特征:1、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1)设立依据:《公证法》与《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3、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思考:如何理解公证机构的业务收费行为?)4、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二、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冠名方式:(1)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2)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3)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三、设立程序1、设立方式:许可设立主义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2、设立主体: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3、审核主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4、审核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四、公证机构执业禁止规则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3、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公证机构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第1、2条的法律责任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第3、4、5、6条的法律责任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思考: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如何产生及任职条件?)六、公证机构拒绝办理公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一、公证员的概念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二、公证员的必备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第四章公证员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5、实习或从业条件。1)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2)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三、公证员的排除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3、被开除公职的人;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1、下列四人中,尚不具备担任公证员条件的是()。A.长期在中国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美籍华人B.某公民24岁,已在公证处实习两年C.某法学硕士,在公证处实习一年,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D.某退休法官,已66岁。2、下列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B.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C.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律不得担任公证员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四、公证员的任命程序1)本人申请;2)公证机构推荐3)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4)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5)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6)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A.司法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C.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D.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六、公证员的执业禁止义务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七、公证员违反禁止执业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第1、2、3义务的责任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第4、5、6、7、8条义务的责任1)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公证程序一、公证程序的概念指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二、公证执业区域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

1 / 15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