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司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财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项目部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第二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由董事长授权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费,实行会计监督,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项目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各项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财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五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和预算方案的实施,督促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上缴工资等考核指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工时、设备利用、物资消耗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并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材料、合同、结算等管理制度。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及项目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第八条项目部的会计人员均由公司委派,不得随意更换。公司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努力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九条项目部会计机构一般设委派财务负责人、材料会计及出纳各一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由公司领导决定。会计人员如有异动,必须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置账簿,统一进行登记。对内容涂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项目的违纪事项必须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建立和保管好公司的财务会计档案。第十一条会计人员除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外,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培训。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法人独资。资本金必须由有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公司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为准。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其投资。第十三条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第十四条公司除以法人资本金投入形成的资本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筹集的资金均为负债。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1、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应付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含民工工资)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浴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2、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3、项目部需向银行借款或需内部集资时,必须先将借款计划或集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第四章往来款项的管理第十五条项目部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发生往来,不得将完工或接近完工项目的资金调入下一项目。第十六条如因特殊原因,项目部需发生往来,必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且通过公司财务转账。第十七条项目部与公司及与业主、指挥部等外单位的往来情况要及时清理核对,每月至少一次,并将往来情况定期上报公司财务审计部。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加强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及银行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各种银行付款凭证领用等级制度,对领用的空白银行付款凭证必须限期交财务审计部门核销;月末库存现金限定在5万元以内,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2、严禁公款私用、私设“小金库”、搞多头收入,严禁白条抵库和挪用公款。3、建立“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委派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董事长及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与业主、施工队等有关往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4、公司项目部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备案。5、保障资金安全。对重要或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坚持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项目委派财务负责人掌管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会计、出纳的私章分别保管。任何人不得单独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如相关人员外出,必须办理印鉴交接手续。6、经公司董事长授权的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货币资金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加强存货的控制与管理1、存货按实际成本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日常核算,其价格由买价及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税费等组成。严格“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加强存货的收、发、领、退、验制度。2、项目部购买的存货要派专人负责保管。存货发生转移,必须办理领料或调拨手续。材料会计、采购员、保管员应相互分离、相互监督。3、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存货盘点,查明盈亏原因,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或工程成本;盘亏、损毁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损毁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赔偿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条加强职工备用金的管理。任何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支的备用金,必须在工程完工或调离公司、项目前及时偿还,禁止将所在项目的备用金带入下一项目。临时借支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报账冲销或偿还,不得无故拖延。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清理核对制度,年末可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十二条单位价值800元以下(含800元)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摊销。8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剩余的50%(扣除回收价值)。工程完工转场时,要及时清理低值易耗品,办理移交,防止损失。第六章非流动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1、购入的,按买入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费等计价;2、自行建造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价;3、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4、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净值计价。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理决定购买;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特别是施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较大的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购买;项目部机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审计部门配合及时将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公司设备管理员分类整理,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参照集团编制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及建筑物;(2)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3、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失,以及由于非常损失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4、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购买项目计提折旧。项目完工调入下一项目时,转至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提取折旧,项目部与公司之间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从交接之日起向使用项目收取设备费用。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必须全面清查一次。第二十九条资产报废、转让、出租、出借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第三十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可使公司获得额外收益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1、无形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2、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3、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并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第三十一条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临时设施、特种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第七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二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董事会研究决定,严格按有关规定核算和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利利用公司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直接对外投资或对外拆借。第三十四条投资计价原则:1、以现金、存款或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3、认购的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扣除应计利息。4、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价款中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的,扣除应收股利。第三十五条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的核算,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第八章成本和费用核算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工程施工时提供劳务、作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含津贴、奖金),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工资制度实行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的控制办法。按实发工资归集和核算。工资开支要留有余地,不得突破工资含量系数指标。第三十八条管理费用是公司本部行政开支中按规定可列入的费用,属期间费用。项目开支的行政费用,属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不得列入管理费用。第三十九条做好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严禁少计提少摊销或乱挤列成本。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1、为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2、对外投资的支出;3、被没收的财物;4、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5、应在公益金、公积金中开支的支出;6、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第九章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利润及分配第四十条营业收入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业主付给的工期奖、提前竣工奖等)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第四十一条营业收入确认方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