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元月-1-目录一、安全管理制度…………………………………………3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3三、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制度……………………42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5五、安全检查制度…………………………………………53六、安全生产例会制度……………………………………57七、安全技术交底制度……………………………………59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2九、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65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67十一、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71十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惩制度……………………80十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7十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规定……………………118十五、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6十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29十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132十八、安全技术措施费保障制度………………………134十九、安全生产资金审批制度…………………………137二十、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139-2-二十一、施工用电管理制度……………………………142二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146二十三、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制度……………………148二十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50二十五、生产作业场所扬尘控制办法…………………157二十六、废水排放管理办法……………………………161二十七、噪声控制管理办法……………………………163二十八、废弃物管理办法………………………………169二十九、节能降耗管理办法……………………………173三十、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177三十一、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179三十二、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82三十三、危险作业旁站监控制度………………………184三十四、场区划分和物料定置管理制度………………187三十五、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90-3-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规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分包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对合同工、实习工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项目部、附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严格的安全考核指标,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施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各项目部经理、各附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凡是参加施工的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各自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包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4-分包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单位不得被招用。各项目部、各附属单位应协助、监督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对他人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现象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第三章安全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安全技术机构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要配熟悉安技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主管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监督、检查、组织、推动安全技术工作的开展。公司设安全保卫部。各项目部、各附属单位应设专、兼职安全员。第九条分包单位必须配置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必须受公司各级安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第十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安全保卫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6-组由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部安全检查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送市或区(县)建交委进行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要求认真落实。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方案,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7-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七)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安拆工程(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九)拆除、爆破工程。(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列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及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计划,并按照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费保障制度》的要求具体实施,此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它用。-8-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工程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夜间应设置警示灯。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分包单位人员)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应当有产品合格证。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9-搭设,外檐脚手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要填写脚手架分部搭设的验收表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必须采用五芯电缆配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两极保护”;必须使用铁制符合标准的闸箱;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的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方案,并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架设,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线。做好临时用电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进行验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M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的拆装,应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安装完毕后应由安装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安装、验-10-收前应当有相应资格的验收,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并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等施工机械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符合安全要求,并保证其灵敏有效。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信号司索人员,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由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安全保卫部每月组织一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检查。各附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明确目的和要求,并依据建设部“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11-第二十九条除应进行日常的岗位巡回检查外,还应根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的特点组织专项检查。第三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在案并立即整改,重大问题应立即签发停工报告。对“整改通知书”确定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期复查,复查情况应逐项记录。第六章安全教育第三十一条安全保卫部对公司全体员工和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公司级进厂安全教育。各项目部、附属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并针对不同岗位、工种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厂内运输、驾驶、架子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