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人社〔2009〕7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教育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60份)2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9〕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见习平台,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促进长春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二章见习基地的建立第三条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见习基地: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年能够接收5人以上的见习生。32.具备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能按照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3.具有严格的工作操作规程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4.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5.能够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并能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6.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毕业生见习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履行见习协议责任,及时足额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第四条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认定和备案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建立见习基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2.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受理后,4对提出见习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并与之签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签订协议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协议。3.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将申请建立见习基地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根据见习基地接收、留用见习生数量、见习基地见习条件和履行见习协议情况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对符合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向省人才中心推荐申报。第五条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2.落实见习岗位,确定专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培训。3.见习前,与参加见习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4.加强对见习生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5.加强对见习生的管理,维护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6.负责申请、发放见习生的见习生活补贴,代为见习生办理57.见习期满,见习协议终止。应为见习生填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并装入本人档案。8.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正式录用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9.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上报见习工作情况。第三章就业见习申请第六条申请见习条件1.在我市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2.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见习岗位工作。第七条申请见习需填写《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申请见习程序1.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需携带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办理就业见习手续,经审核后确定为见习生。62.见习生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登记三个月内统一组织就业见习,或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可以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3.见习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第九条就业见习的管理1.见习期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需审核《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审核合格后,盖章存入见习生档案,将见习生的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2.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留用本市生源见习生,且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基地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享受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3.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第十条见习生的主要职责1.接受见习基地管理,履行见习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注意人身及工作安全。2.见习期间,见习生应保护见习基地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3.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生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见习生7因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在见习基地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见习基地协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4.加强自我管理,认真学习,圆满完成见习工作任务,通过就业见习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第四章就业见习期间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期的规定。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第十二条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生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见习协议。1.未按规定落实见习岗位。2.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3.未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第十三条见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终止见习协议。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2.违反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或8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3.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工作。4.由于见习生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第五章就业见习补贴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见习补贴的项目及办法1.见习补贴标准。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和财政部门各按50%的比例提供,补贴标准按照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也可适当提高毕业生见习期间本基地所承担部分的生活补贴标准。2.见习生的培训。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学习培训工作由见习基地负责。3.见习生的商业保险。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财政部门负担,并指定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办理。4.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支付原则。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基地先全额垫付,财政后拨付的方式执行,见习基地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按时发放见习补贴。第十五条见习补贴申领程序1.申请。见习基地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9(1)《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6)(2)《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7)(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附件8)(4)《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及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及失业就业登录证复印件(首次上报时需用)(5)《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首次上报时需用)(6)《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附件9)(7)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2.审核、拨付及备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将所负担的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拨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每年12月25日至31日汇总当年本地实际落实就业见习生人数名单和就业见习协议,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六章建立见习工作检查监督制度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定期采取听取走访见习基地和见习生、组织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对见习工10作、见习岗位安全保障及见习生活补助发放等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及时公示批准建立的见习基地、见习生享受见习补贴和实现就业等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做好公开见习政策的办理程序,责任部门、承办人和审批人。设立见习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第十八条建立见习基地年审评估制度。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见习基地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地向省申报予以资金奖励。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义务,不适合继续开展毕业生见习的基地,将取消其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第十九条见习生与见习基地发生纠纷时,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见习生或见习基地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11局等部门联合成立“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政策、培训计划、费用补贴办法的制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才中心实施,承担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报送的见习生安排计划和补助资金需求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季度拨付一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市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一次性留用奖励由市财政承担,每年拨付一次。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2.《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12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4.《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5.《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6.《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7.《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8.《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9.《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