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系统系统维护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列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维保单位应按照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做好系统维保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维保记录。1.2每天应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a)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1.2的规定;b)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1.3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月度运行维护报告。检查内容如下:a)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b)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1.4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应急照明系统使用和维护11.2.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11.2.2每日应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相应的记录。11.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2检查应急工作时间;3检查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11.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定期进行自放电,放电时间应满足30min,若低于30min,应对不能满足应急工作时间的产品进行更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和维护6.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6.2.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6.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6.2.4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2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5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6.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6.2.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日常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维护检查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检查类别(日检、季检、年检)检查日期检查类别项目检查结论处理结果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