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汉口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三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不断完善学院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收、支预算;开源节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厉行节约控制节俭支出;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监督预算执行。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在学院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校长、分管校长、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集中管理的体制。第五条学院预算管理实行负责制。校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副校长负主管责任,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直接具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方案;(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并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六)审查、呈报学校决算报告。第六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作为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各责任单位部门预算建议数汇总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学院董事会。(二)根据学院董事会预算批复意见,编制修订学院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预算分解到院(系)、处、室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三)审核责任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根据学院董事会批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五)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报告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六)按半年、年度定期向学院董事会、院长办公会、学院举办出资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编报年终决算。第七条各院(系)、处室预算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二)落实本单位部门预算的收入和支出管理责任;(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报单位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和执行计划;(四)坚持主要负责人预算支出执行把关签报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第三章预算项目的编制第八条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九条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规定,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支出预算:按照现行规定,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第十一条学院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三)学院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学院预算的基本数字、定额和取费标准等;(五)学院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十二条财务处于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决算情况,结合学院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三条学校各院(系)、处室责任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学院财务处。第十四条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学院董事会审议批复。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学院董事会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对预算方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备案。第十六条根据院长办公会审定的预算方案,正式行文分别下达各院(系)、处室责任单位预算控制指标执行。第五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第十七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院(系)、处室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各责任单位应维护预算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收入和使用负全面责任。预算执行中,要杜绝无预算与超预算支出。第十八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处审查上报,确需追加经费的,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呈报学院董事会批复;财务处根据批复追加预算。第二十条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检查、监控。第六章决算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度终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账务结转业务,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第二十二条年终结账后,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分析体系》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撰写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呈请学院董事会批复决算。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下列报表:(一)国家规定的各种报表。(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1.收入预算完成情况;2.支出预算完成情况;3.收入结构;4.支出结构。(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往来账的清理情况;2.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3.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等);4.重大投资项目(含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等);5.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6.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中介机构即时对学院各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预算执行情况之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2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