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2014】水保监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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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一、总体要求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3、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4、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2-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定应避让区域的。(3)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6)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要求1综合说明审查重点: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如下:1.1项目概况-3-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1.1.2项目基本情况应明确项目位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石方挖方(含表土剥离量)、填方(含表土回覆量)、借方、弃方和表土剩余量,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量、矸石量、排土量、尾矿量等,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方案编制情况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1.2项目区概况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1.3防治标准及目标值应明确方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标值。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4-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置、施工方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包括治理成果),弃渣量,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简述水土流失主要危害。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主要工程量。1.8水土保持监测应说明监测内容、监测时段、监测方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应明确方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5-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1.10结论与建议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综合说明后应附方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2。2编制总则审查重点:(1)方案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2)编制原则是否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3)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4)编制阶段、设计水平年、方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确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具体要求如下:(1)编制总则应分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方案设计水平年五节编写。(2)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3)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6-后一年。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3项目概况审查重点:(1)项目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建设内容介绍是否清楚;(2)工程特性、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反映了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全部内容;(3)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是否明确;(4)土石方挖、填、借、弃介绍是否清楚。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概况应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八节编写。(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3)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4)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7-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填方量。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方向。(7)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内容、规模和实施单位。4项目区概况审查重点:(1)概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数据是否为近期资料、系列年限是否满足要求;(2)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突出与水土保持相关内容;(3)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周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2)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分节内容要求如下:-8-4.1自然条件4.1.1地质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4.1.2地貌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4.1.3气象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4.1.4水文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主要河流、湖泊的名称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4.1.5土壤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说明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4.1.6植被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9-草覆盖率等。4.1.7其他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4.2社会经济概况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4.3.1水土流失现状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容许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4.3.2水土保持现状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明确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同一地区同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审查重点:-10-(1)工程选址(线)的制约性因素评价结论是否正确;(2)工程选址(线)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有量化指标;(3)主体设计中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石方平衡、表土剥离与保护利用、取土(砂、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组织等分析与评价是否全面、准确;(4)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是否合理。具体要求如下: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11-(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经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5.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方案应不予认可。5.3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置、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12-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5.3.1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8m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5.3.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要求,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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