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浅谈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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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1浅谈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浅谈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以下为为您编辑的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敬请关注!!  1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键入文字]2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键入文字]3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键入文字]4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关于我国CPA业声誉投资分析   CPA的声誉作为声誉的一种,是从事CPA审计职业的个人(注册会计师)和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发表审计意见,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既包括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声誉,也具体的体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因此,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更具有现实价值。  一、对我国CPA业的声誉投资分析  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重复购买的情况下,大部分学者认为,对我国CPA业声誉投资分析采取始销优惠制度(即在开始销售产品时收取低价)比较适度。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怎样选择声誉策略呢?[键入文字]5  假定:  条件1,审计市场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客户(一类是质量敏感型客户,另一类是质量不敏感型客户);  条件2,审计市场上存在尼尔逊效应。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选择进入策略呢?  假定选择的是面向质量敏感型客户收取溢价。此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前未进入该市场,未进行过声誉投资。消费者认为它进行质量欺诈的可能性较高,即使它提供的是真正高质量的审计产品,消费者可能仍然不相信。为了消除消费者的疑虑,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较同质的竞争性产品制定更高的价格。但理性的消费者显然不会落入圈套,即不会从一家不知底细的会计师事务所那里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在别处也可以获得的同质量审计产品。面对上述困境,声誉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首先面向质量不敏感型客户,向它们提供高质量的审计产品,但收取低价。这一策略将使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产生短期亏损,但这种亏损实际上是对声誉的一种投资。随着时间的推移,声誉将首先在质量不敏感型客户中建立起来,逐步扩散到质量敏感型客户中。当质量声誉在后一部分客户中建立起来后,会计师事务所即可以向他们收取溢价。预期的溢价总[键入文字]6额超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低质量审计产品进行欺诈的机会成本,双方达成均衡。  借鉴克瑞普斯、米尔格罗姆、罗伯茨和威尔孙(Kreps、Milgrom、RobertsandWilson,1982)的声誉模型(reputationmodel)(以下简称KMRW模型),对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进行模型化的分析。KMRW模型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证明,只要消费者对生产者的信息不完全就可能会有声誉效应。  假定:  ①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审计质量可以选择:一种是低质量的审计,即Q=0,此时其审计的单位成本为C0;另一种是高质量的审计,即Q=1,此时其审计的单位成本为C1;且Co  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其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诚实审计的概率为二是不诚实审计的概率为(1-)。诚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是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不诚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试图获取最大化的跨期利润。  ③在每一个时期,会计师事务所报一个审计价格,然后选择审计质量。 [键入文字]7 ④审计报告使用者在后一时期才了解审计报告的质量。  ⑤审计价格为P。  ⑥表示贴现因子。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键入文字]8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3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键入文字]9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键入文字]10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键入文字]11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键入文字]12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建立执业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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