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势利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矿有关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悉本规程各项具体规定,否则不得指挥生产。第3条所有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知本规程有关的具体规定,经培训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第4条所有入井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第5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程的规定,一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第二章胶轮车运行管理通用规则第一节胶轮车辆第1条所有入井的胶轮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防爆标准,取得国家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下使用证书》。第2条制定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审全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的,在车辆安全设施和制动系统、发动机系统、机车照明等正常有效的前提下,可由运搬队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第3条胶轮车辆的防爆灭火装置、灯、笛、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使用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车辆。第4条胶轮车辆应配备完善的通迅工具和瓦检仪。第5条车辆的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度。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第6条胶轮车应配备消防器材。第二节胶轮车辆运行第7条所有在井下运行的胶轮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的形体尺寸、用途和巷道设计定行驶的路线和范围,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运行航道中行驶时,必须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出行车区域,但抢险救灾时除外。第8条车辆运行路线的坡度,货载外型几何尺寸与重量等都不得超过车辆设计与本规程有关规定。第9条对胶轮车辆运行通过的巷道要求:1)胶轮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距两侧附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6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米。2)装备有引导车辆安全行驶的各种标志。3)无裸露的过路水沟和影响运行的障碍物。第10条车辆行驶的巷道或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当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第11条胶轮车辆的派车权属队组和矿调度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派车,司机不得私自行车。第12条派车人员在派车前,应作好被派车辆行驶路线的疏通工作,并告知司机工作任务、行驶路线和运输地点。1)胶轮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2)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3)不得背对前进方向驾驶,如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指挥人员。4)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路段,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视线有障碍或巷道比较狭窄且巷壁悬挂有电缆及管道时,都必须减低至最低速度并鸣号。5)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到少应保持在50米以上。6)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应至少测量一次,并严格控制在《操作说明书》的设计内。第13条车辆会车1)设置或指定会车硐室(地点),非会车地点禁止会车。2)胶轮车在指定地点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则:○1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车让出车。○2会车前双方司机必须提前联系,确认双方的位置后,一方必须进入就近错车场,在错车场口等另一方通过后方可行驶。第14条所有在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KM。第15条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第16条胶轮车在运行大件、重件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2)装载地点的工作条件;3)运输线路状况;4)装卸货物的顺序。第17条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经有人员的地点时,必须鸣号、减速、停车,确定人员已躲避,否则不得通过。第18条利用胶轮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19条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这些依据。第20条胶轮车停车应遵循以下规定:1)井下胶轮车装卸货物必须制动锁车。2)运输过程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队组。第21条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死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走时,需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第三节胶轮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第1条胶轮车司机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事业心,爱岗敬业,爱护车辆。第2条胶轮车司机应符合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听觉与视觉良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热爱本职工作。第3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理论知识培训与驾驶训练,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才能正式独立的驾驶车辆。第4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入进教育,并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各项要求与规定。第5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驾驶车辆的性能、结构与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和故障处理能力。第6条胶轮车司机必须对车辆行驶巷道路线的断面、坡度、长度、名称、巷壁安装物、弯道、错车场、乘车点、交叉口等有详细的了解,否则不得驾驶车辆。第7条胶轮车司机在一种车的操作不满40小时时,不得单独驾驶该种车辆,当向新的地点运送物料时,必须事先熟悉踣况,在满足第5、6条规定时方可单独操作。第8条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鸣笛),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行驶。第9条胶轮车司机应熟知并遵守井下有关运输规程,做到:1)熟悉整个运输系统中的信号和有关规定,能正确使用自种信号,并具备一定应变能力。2)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执行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3)准确使用瓦检议,当瓦斯浓度超标时,迅速按第15第处理。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车辆每次启动前,应对照车辆步骤与操作程序进行检查。5)操作时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把手)的正确姿势,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6)严禁在精神不集中时或酒后开车。7)司机应具备一定的防火知识和灭火能力。第10条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放时离开车辆。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或更换使用其他车辆时,必须作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手闸制动,紧急制动,停机关闭总开关,锁车等步骤。第11条司机在交班之前,必须将车辆开到专用的车辆存放硐室,并清洗车辆,加油添水。实行手指口述的交班制度。(人车在井底乘车场停放,货车在换装站停放)。第12条司机操作中应做到:1)根据运行任务的性质选择相应的车辆。2)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种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3)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不准脱档滑行。第13条遇胶轮车故障停车时,应立即将车牵引到检修硐室,进行处理并汇报队组。第14条胶轮车司机应做好本班车辆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所拉货物名称,车辆加油、加水次数)、班前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第四节无轨胶轮车加油、存放、维修第1条井下胶轮车加油应设专用加油硐室,其它任何地点都不得作为胶轮车燃油存放或加油用途。第2条本矿井胶轮车燃油运输、存放、加注应执行下列规定:1)硐室存放油脂,必须使用专用油罐。2)存放硐室允许存放机油和柴油,或另外指定硐室。3)硐室通风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4)硐室应按规程配备防火、灭火器材及相关制度。5)胶轮车加油时,胶轮车与油罐的距离不少于3米,机车工作前,必须注满油。第3条油脂存放必须固定有序,杜绝随意排列。第4条井下设专用胶轮车维修硐室,维修硐室应具有足够的通风条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硐室的有关规定。第5条修理硐室内设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具有平坦的水泥地面,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工具。第五节运送人员第1条长度超过2千米的施工作业地点或工作面,必须用人车运送人员。第2条用胶轮车运送人员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送人员,其它车辆严禁用于人员运输。2)每次发车前,应检查车辆、车轮、车闸和车门。3)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及腐蚀性的物品。4)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第3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胶轮车司机指挥,在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将车门关好。2)随身携带的工具及小型材料、身体各部严禁露出车外。3)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车前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4)严禁扒车、跳车。5)严禁抢上抢下或在车内打闹。6)严禁私自按车辆紧急按钮,或在非停车地点、非事故情况下司机发停车信号。7)严禁携带超出车宽、车高、车长的器具乘车。8)车辆运行或中途临时停车时,严禁探头张望和上下车。9)严禁超员乘坐。10)凡乘坐车车辆人员必须定点、定时乘坐。司机发出开车信号后必须坐好,严禁此时上下车。第六节运送材料设备用胶轮车运送材料设备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第1条材料规格、设备尺寸、重量选择运输车辆的类型。第2条每次运输设备材料前,应检查车辆轮胎、制动、车轴、油箱油位、水箱水位等情况。第3条所运输的设备材料装车后高度不得超过2.9米,宽不得超过3米,长不得超过车厢。第4条所运设备材料应绑扎牢靠方可运输。第5条运送大件设备和危险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和跟车工。第6条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程中规定速度。第三章无轨胶轮车操作规程第一节WC3Y(B)无轨胶轮车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第1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2条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第3条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交通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第4条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准备工作第5条启动前的检查:1)检查机油、柴油、液压油、润滑油、冷却液和水等液位是否正常。2)检查发动机水管、进排气管、油管、接头有无断裂、松脱、泄露现象。3)检查发动机皮带张紧及磨损情况。4)检查车轮、发动机、货箱等紧固件是否紧固,轮胎外观是否正常。5)检查整车仪表是否工作正常及表面清洁。6)检查起动气压表,若气压低于0.7MP时,应进行充气。7)检查操纵手柄、电气开关、手油门等工作是否正常、灵活。8)检查冲洗发动机散热器、排气栅栏。9)检查空气滤清器、液压油、气动过滤器污染情况。10)储气罐排水,每三天排一次水。第6条启动后的检查:1)检查发动机油压表,若机油油压低于0.15MP时,应停机检查故障原因。2)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常响动。3)检查前后泵补油压力表,显示应在2.5MP左右。4)试喇叭,按下喇叭按钮,是否鸣响。5)检查灯光,旋转电气防爆开关,试灯是否全亮及灯光亮度。6)外观检查各部渗漏或损坏。三、操作程序第7条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1)将启/停开关打到启动位置;2)将前进/后退打至中间位置;3)按下启动按钮,启动发动机;4)启动发动机后必须检查各仪表及保护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第8条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正常后按以下步骤起步行驶:1)柴油机起动后应怠速预热,使柴油机水温达到55℃以上才允许开车行驶。2)操纵前后驾驶室切换阀,选择准备使用的驾驶室。3)操纵手动解除制动阀,解除驻车制动,推动操纵手柄,实现车辆前进、后退、转向。四、行车规定第9条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第10条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第11条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的地段或遇有行人,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号,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第12条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第13条车辆的制动距离,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第14条当瓦斯浓度超标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第15条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第16条车辆会车: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10km/h内;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