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管理制度中交二公局花久公路DJ22标项目经理部2农民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合同段选择的作业队或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第3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一般规定第4条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作业队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作业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第5条作业队进场后由作业队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领取农民工工会入会申请和维权卡,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接收农民工三级培训。第6条领取农工工会入会申请和维权卡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如农民工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可向工会主席反映,也可向监理办、项目办举报。3第7条领取农工工会入会申请和维权卡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上交经理部行政办公室和合同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第8条行政办公室根据作业队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作业队。第9条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作业队负责人共同承担。第10条对首批进场民工,由工区牵头,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参加进行联合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及管理等相关内容。第11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作业队负责人根据联合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第12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作业队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作业队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第13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三、民工安全生产职责4第14条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第15条民工在作业队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作业队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作业队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第16条民工出入作业队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作业队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作业队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第17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第18条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口以劝阻和制止。第19条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第20条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5四、民工工资管理第21条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作业队负责人应该按时对管理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第22条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辖作业队的第一责任人,对应作业队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23条民工工资原则上由作业队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经理部部财务部统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第24条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术员和作业队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第25条因行办提供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行办负责人全部负责,因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第26条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项目经理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每月25日按时发放农民工资。第27条发放民工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①民工在作业队负责人的带领下作业队;②现场技术员根据作业队完成工作情况开出结算单;③项目经理部工程计划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6④作业队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行政办公室,行办对应作业队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⑤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经理部工程计划部;⑥工程计划部根据行办和现场技术员提供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⑦作业队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⑧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财务部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作业队保证金。五、奖罚规定第28条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作业队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第29条作业队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作业队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处以作业队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作业队负责人负责。第30条作业队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除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作业队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第31条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作业队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71.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作业队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第32条作业队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第33条民工在年度考核中,无违纪违规记录,计划生育方面满足总公司规定的,优先列入工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第34条年终总结中,由各作业队推荐优秀民工,项目经理部按照当年文件和具体安排予以适当的物资奖励。六、附则第35条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在每年度的管理考核中予以修正补充;在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的地方,以前者为准。第36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花久公路DJ22标项目,由项目经理部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中交二公局花久公路DJ22标项目经理部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