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10年6月地点:道里区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一人原告代理律师---2人被告委托代理律师---2人原告、被告----人数若干案由:王五与哈尔滨市搪瓷厂劳动纠纷案。案情梗概:原告于1990年8月参加工作,系国营合同制职工。1990年11月28日晚,原告在车间上夜班时,被同车间的职工刘四,误伤致残,原告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单位对原告比照工伤处理,并按工伤人员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2006年12月6日被告对原告做出了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收到了该决定书后,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无过错,因原告属于与企业最后一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其生活费也应由企业按院标准最晚发放到2005年11月份,合计三个月的生活费。原告主张补发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拖欠工资8526元,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善,标志牌、桌椅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到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2.书记员(站立):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二、正式开庭活动1、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2、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3、原告:王六,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哈尔滨搪瓷厂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某某街30号。有代理人。4、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5、原告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宿欣,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诉。6、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7、被告:哈尔滨搪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陈五,厂长。有代理人。8、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9、被告委托代理人:哈军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良、戴伦蓉,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诉。10、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1、原告:没有。12、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3、被告:没有。14、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5、审判长:今天是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五与被告哈尔滨市搪瓷厂劳动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白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学潮、王丽桦参加合议,书记员杨天元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6、原告:不申请。17、被告:不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2、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3、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六的委托,指派王丽、宿欣律师担任王六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原告王六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工作时被人打伤(原告无责任),导致全残,双耳听力丧失在97分贝以上,双耳全聋。有多家医院给出的诊断同时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坚定级别》原告的伤应该认定为四级伤残。按照我国我国的劳动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作出的《哈尔滨搪瓷厂关于对王六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是错误的。被告单位按照工伤处理,2005年3月23日搪瓷厂委托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双耳损失40分贝八级残疾,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05年12月30日认定七级伤残,原告不服提出复议被驳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论做出1年后可以复查鉴定。当原告2006年12月6日再次到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交纳了鉴定费,同时要求原告到省医院检测,结果仍然是全聋,但此时被告干扰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2007年12月24日被告违法的解除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给原告邮寄了《哈尔滨搪瓷场关于对王六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仲裁委员会维持《哈尔滨搪瓷厂关于对王六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原告对该被告的决定不服向道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错误的认定事实,偏袒被告,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对于鉴定,原告多次的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可以复查鉴定,原告依法有在原鉴定的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权利,而被告干扰再鉴定,按照规定在复检结果没有作出前,企业无权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按照我国劳动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现行的政策,原告更不应参加企业的并轨,不属于并轨人员,所以仲裁委员会维持《哈尔滨搪瓷厂关于对王六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劳动总裁委员会应该撤销,相反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的裁决,维持了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4、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5、被告委托律师:的决定。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原告生活费951.30元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欠原告工资到2007年2月事8526元,应该全额裁决支付。请求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撤销仲裁公正的判决。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我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仲案字第(2007)1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第一,关于撤销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仲案字第(2007)14号仲裁裁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该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本不存在撤销问题。关于撤销《哈尔滨搪瓷厂关于对王六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问题。王六并不是工伤,答辩人对其按比照工伤处理,是对他的照顾。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六是在工作期间被他人误伤,此次受伤并非因其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原因造成,故其根本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答辩人对其按比照工伤处理,只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且按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将其认定为工伤。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该同志被他人误伤后,多次到企业领导和劳资部门纠缠,要求照顾,影响耽误正常办公。鉴于此种情况和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被他人误伤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答辩人才做出了该决定。再者,比照工伤处理并非法律术语,与工伤并非同一概念。第二,答辩人为国有企业,因多年连续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被哈尔滨市经贸委2001年起连续六年列为停产整顿企业。根据哈社保组发(2004)2号、哈社保(2004)3号文件规定,答辩人是参加全员并轨的企业,市并轨办于2004年11月22日批复我单位全员并轨,2005年为被答辩人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因是:答辩人多年来对其按照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并考虑到其通过三次劳动能力鉴定,被答辩人的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哈社保组发(2004)3号文件的规定,被答辩人属于应与单位接触劳动关系参加并轨人员。由于该人拒绝参加并轨的相关手续,答辩人根据哈社保办发(2005)31号文件的规定,多次向其发书面通知,厂并轨办领导小组成员和人事劳资部门的有关人员多次找其谈话,要求他按照规定办理参加并轨的相关手续,均被其拒绝。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征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做出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得决定,并按黑老社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履行了送达程序。因此,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履行了6、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关王六的伤残鉴定等级以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问题。7、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8、原告:没有9、审判长: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0、被告:没有11、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合法的送达程序。被答辩人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请根本成立。第三,关于补发2005年9月至今的工资问题被答辩人与1998年9月起因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其下岗后只能领取生活费,另外,其已于2006年12月6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其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于2005年7月份、2005年9月份、2005年11月份分三批与职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答辩人属于最后一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现答辩人同意按原标准为被答辩人补发2005年9月至11月的生活费。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12、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13、原告:证据一、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具体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有劳动关系,现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证据二、哈尔滨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证明体同双耳听力损失40DB,及专家的伤残八级的字体都是后写上去的,并不是原鉴定一同出具的结论,原告听力损失是97分贝以上,伤残等级一级。证据三、哈尔滨市医科大学的诊疗手册一份,证明原告双耳全聋。左、右耳均是97分贝,因该97分贝按我国法律规定属一级伤残。证据四、黑龙江省医院南岗分院关于原告双耳病情测试一份,证明双耳全聋,双耳听力损失值大于91分贝,原告应该是一级残。证据五、残疾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证据六、哈尔滨市残疾人类别等级认定表一份,证明原告听力残疾等级一级,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大于91分贝。证据七、关于原告病体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劳动关系,原告于1991年参加工作,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被同车间工人打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被证明被告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让原告下岗证据八、2005年6月1日、7月1日、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四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