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站的计算机网络用户。第三条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络部在公司领导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网络部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网络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骚扰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违反中国互联网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的;(九)危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涉及国家政权、政治的不得发布,不利于公司团结的;(十)损害公司荣誉和信誉的:(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任何人不得超出公司生产和注册的医疗器械范围制作医疗器械信息,不得发布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以外医疗器械信息。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违规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网络或设施;(五)利用公司网站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危害公司网站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公司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九条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各部门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各种非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第十条公司网络部会同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公司网络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公司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第十一条使用公司网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公司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确定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司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对于在公司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四)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本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五)提供本公司医疗器械信息和公告服务,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保持180天,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二条公司网络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三条公司网络部负责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公司网络部在公司领导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有损害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由公司网络部给予警告、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天津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