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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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模拟法庭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1.请原告及其律师入庭;2.请被告及其律师入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保持肃静;2.原被告一方发言时,另一方认真倾听,不得发言.3.一切程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4.不得骚堂.5.审判长的话在法庭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任何人不许违抗.6.凡对判决书有不服者15天内可向更高级法院提出申诉.7.证人证据等要符合规矩.8.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应与起诉书份数相同.(三)请主审法官入席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场.(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请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于晓与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原告:于晓,女,24岁,北京市崇文区前外公司职员,家庭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大街天兴家园15单元404。身份证号:110106198307062327。电话:87670329。原告代理律师:孟毅,女,前门小红帽律师事务所。被告:韩静文,性别:女,年龄:25,“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厂家地址:北京市,身份证号:110109199310093432,被告代理律师:宋可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小红帽律师事务所审判长:原告已经委托前门小红帽律师事务所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已经委托北京市小红帽律师事务所,孟毅,宋可心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原告于晓与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纠纷一案,由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白春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孟琪、审判员王星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欧阳思奇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原告于晓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上韩静文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2007年6月1日晚,原告于晓与其男友在百荣世贸商城购得“无忧”牌高压锅一个,并邀请其好友陈梦去家中做客,在仔细阅读相应后,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突然爆炸,导致原告于晓失去双臂,基本毁容,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家属及其男友多次向“无忧”安全高压锅生产有限公司索赔,而商家非但不给予相应的赔偿,反而将责任推到原告于晓使用不当上,将其家属多次赶出门外,还对其男友出言不逊,于是原告方又找到了当地的仲裁机关,可是仲裁机关多次找人与商家洽谈,商家未表示反对,却迟迟不给予赔偿。于是,原告方将被告“无忧”牌安全高压锅生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被告代理人:2007年6月1日晚,原告于晓与其男友在家中使用“无忧”牌电饭锅时,不慎使高压锅爆炸,导致严重炸伤。原告家属及其男友多次向我方当事人要求索赔,但我放不予索赔.审判长: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代理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者时,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责任。2.责任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求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原告方出示的证据如下:1.“无忧”牌高压锅的说明书。2.原告购买“无忧”牌高压锅的收据。3.原告的法医鉴定。4.事故现场照片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理由如下:1厂家由国家认证的产品许可证2厂家由国家认可的安全许可证3产品内附使用说明书4说明书中英文互译,详细清楚5出售时开发票6我方认为,原告方的受伤纯属因为自己使用不当审判长:请原告进行申辩原告代理人:关于被告的相关证书,我方认为应该经过相应的司法鉴定。审判长:请被告进行申辩被告代理人:原告的伤情请由法医鉴定是否属意外(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本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伤请是否为意外.。2、被告出示的许可证是否属实。经判定:原告伤请属于爆炸所致.被告许可证属实.原告代理人:原告于晓因使用缺陷电饭锅而导致人身伤害,并且有相关的法医鉴定书,因此,被告应当赔偿。被告代理人:我方具有属实的许可证,原告于晓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人身缺陷,我方不予以赔偿。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于晓与被告韩静文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判决书决定:原告于晓诉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于晓的委托代理人孟毅和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委托代理人宋可心到庭进行法律调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却在生产中出现漏洞,导致原告于晓负伤,应对原告给予相应的赔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判决如下: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150元,由原告于晓承担5150元,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5000元。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崇文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白春晓审判员张孟琪审判员王星书记员欧阳思奇原告于晓被告“无忧”牌高压锅厂厂长韩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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