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规范条文注释备注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3.4.83.4.9无高度和距离要求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8.7火炬6.8.8/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图6.8.8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规范条文注释备注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煤气放散5.14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1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2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GB50028-2006天然气放散6.5.12/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米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7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6.10/7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7.3.7同7.2.3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规范条文注释备注GB51102-201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外部符合:4.2.4要求4.2.6平面布置:5.2.76.2.6规范条文注释备注GB50160-2008《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GB50160-2008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GB50156-20148.3.8加气站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规范条文注释备注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氨气泄放6.4.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SH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规范条文注释备注规范条文注释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