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政发【2011】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辖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个体工商户:现将《棕溪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自觉执行、抓好落实,共同营造一个干净、卫生。舒适、宜居的集镇环境。xx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抄送:县双创办、县卫生局、县物价局xx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集镇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集镇建设向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协调发展的目标迈进,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村镇规划管理所作为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集镇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街道居民和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改善集镇容貌的义务,都应当尊重集镇管理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集镇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镇容治理和环境卫生的法规、规章。(二)对镇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查处违反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镇容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镇容包括:集镇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广告设置、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第六条集镇区内一切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垃圾要及时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筑物,因建设需要在街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村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执行。第八条禁止在街道随意堆放有碍道路交通、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第九条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村镇规划管理所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应严格服从管理。第十条各车主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确定的区域内,禁止在公共场所及行车道内随意停放。第十一条集镇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因施工需要,需临时占用道路及两侧人行道的,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占用。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施工工地要围场作业,设置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不得在河道、沟道及电站库区倾倒建筑垃圾;(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或临时占用集镇道路的,必须经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同意并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牌,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集镇道路状况,并经镇村镇规划管理所验收。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集镇的环境卫生由村镇规划管理所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居民户、单位垃圾、废弃物装入垃圾箱,实行有偿服务,每户每年收取一定的卫生费,一般居民30元/户/年(含租房居住);个体工商户60元/户/年;机关单位50元/人/年;一般餐馆按200元/户/年;食堂酒店按400元/户/年。每天由专人负责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所。第十四条镇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对全镇所有商业网点及服务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并与相关负责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同时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各商业门点、迎街各住户必须对本单位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负责清扫,经常保持卫生整洁,并实行门前周边环境卫生“四包”责任制(四包:门前绿化、美化,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不乱泼污水乱扔脏物、不乱堆乱放)。第十五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覆盖,不得泄漏、飘洒,经许可进入集镇区的畜力车,应佩戴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必须清扫干净。第十六条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第十七条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内放养鸡、鸭、鹅、羊、猪等禽畜。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第十八条保持河道干净整洁,严禁居民向河道抛弃垃圾,并实行居民(或生产经营者)责任包干制。第十九条从事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护道路畅通,不得侵占通道,不得擅自搭棚、设架和无证设摊。未经审批,街道两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将店内物品摆出店门外。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集镇街道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凡因开展特殊活动而上街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镇政府及派出所报告,违者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集镇公共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集镇主街道上从事机动车修理等活动,杜绝占道行为,街道上车辆必须停放有序。无有碍镇容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加工点。第四章集镇绿化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居民应积极种植树木、花草、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第二十五条严禁损坏集镇绿地和绿化设施,严禁树上架设天线、搭棚、拉绳等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