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32学时主讲教师:张春雨教材.参考书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03.1第1版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03.8第3版史尚宽著《亲属法论》政法大学出版社00.2第1版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07.8第1版(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编《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05.10第1版外国婚姻法比较类法规:婚姻法,司法解释;收养法;继承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总论1.1婚姻与家庭概述一、婚姻的概念和性质(一)婚姻的概念1中国古代时期:《礼记·昏义》: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2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迪斯汀将婚姻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3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结婚是宣誓圣礼之一,夫妻不可离异。4近代大陆法系: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5现代社会:我国:*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分歧在于合法性理解:(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主体要素(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意思要素(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形式要素(二)婚姻的性质1契约说。代表人物康德,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缺点;修正2非契约说(1)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2)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较合理的说法:身份契约。有契约性;有身份性二、家庭的概念和职能(一)家庭的概念。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二)家庭的主要职能1经济职能2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4扶养职能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形态(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排斥与限制了直系血亲通婚,保留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二)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三)个体婚制也称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产生:1.生产力的发展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物质基础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1.2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特点:人身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和稳定性3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财产关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一)伦理性(二)习俗性(三)强行性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和法律(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经历了一个缓慢逐步回归民法的历程。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内容1结婚自由: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第一,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贯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内容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二)贯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要件;后果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五、计划生育原则*生育权的探讨*夫妻间相互忠实原则的探讨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章亲属制度2.1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二)特征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亲属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二、亲属的种类(一)古代:内亲、外亲;有服亲、无服亲(二)现代:1、配偶。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2亲系、亲等和辈分一、亲系(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2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1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2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血亲亲等计算(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2)旁系血亲计算法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2姻亲亲等计算:从血亲(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一)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二)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2.3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一、亲属法律关系的发生结婚出生收养二、亲属法律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的死亡和法律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婚姻的解除而终止。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3.1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制度的沿革现代结婚制度的立法趋势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3.2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表兄妹绝育后可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可否结婚?*直系姻亲能否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前体检是否必要?3.3结婚的形式要件仪式制,登记制一、结婚登记的概念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二)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3、登记或不予登记3.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概念(二)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2、宣告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比照离婚3、财产处理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二、婚姻的撤销(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二)程序1、请求权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三)法律后果同无效婚姻后果。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司法解释三: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5事实婚姻一、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二、认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四章婚姻的效力4.1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4.2夫妻身份上的效力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计划生育

1 / 9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