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纳税人服务还是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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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为纳税人服务还是为人民服务作者:田广银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5期摘要: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治理的观念由政府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为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广大公民的信托者,纳税人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很多利益委托你代为保管,由于你没尽到保管责任,就等于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因此就要求你主动地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被动地为之服务。官是让老百姓为他服务的,老百姓是轿夫,现在要官为老百姓抬轿子,为老百姓服务,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关键词:为纳税人服务;为人民服务;联系与区别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20-02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寻求相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保护时,往往被拒之门外,即使见到负责人也是相互推诿扯皮,当你质问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你又不是人民!”、“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代表你的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1],你能代表群众吗?”,更有官员将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对立起来,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2]。那么,怎样才能尽量避免这种借以为人民服务之名,行逃避为人民服务之实;借以代表群众利益之名,行损害群众利益之实呢?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旗帜鲜明地提倡为纳税人服务,应该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你可以说公民不是人民、不能代表群众,但是你不能说他不是纳税人。在如何对待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上,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是少数人,提倡为纳税人服务就是提倡为少数高收入人群服务,这样必然会忽视多数低收入弱势人群的利益,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机关的事。持这种观点的人要么是不了解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把为纳税人服务狭隘化,甚至把为人民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对立起来,要么就是故意混淆视听,逃避责任。其实,为纳税人服务并不排斥为人民服务,二者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但二者又有区别,各有侧重,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更能唤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一、为纳税人服务与为人民服务的联系与区别(一)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的联系龙源期刊网要弄清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的联系,首先应该弄清人民与纳税人的联系与区别:人民是个集合名词,属于历史范畴,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在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3]纳税人是个个体概念,属于经济学范畴。税种不同,纳税人也不同。中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按税负是否转嫁划分的,分别属于间接税和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各种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均属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各种税收,如中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等税种,流转税类是中国各类税收组织中收入最多的一类税。间接税的纳税人并不是负税人,纳税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但税负是落在商品最终的购买者即消费者头上的,因此,列宁说:“间接税就是不直接按地或家业征收的税,而是由人民间接缴纳的,也就是在买东西的时候要付更多的钱。”[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将越来越多,特别是利息税的开征,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更加广泛。即使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人总离不开衣、食、住、行,只要他消费了商品或接受了劳务,他就是间接税税负的直接承担者,是间接纳税人。由此看来,无论直接或间接,人民就是纳税人,为人民服务也就是为纳税人服务。(二)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的区别1.服务的主体不同。为纳税人服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依靠财政资金运作并行使职能的国家行政、司法等公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成为为纳税人服务的主体。为人民服务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为人民服务的主体。2.二者的性质不同。由于其主体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性质不同。为纳税人服务属于法律范畴,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种职责或职务行为,不能随意抛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自愿行为,行为人为与不为完全凭其主观意愿,他人无权强制其为或不为。3.二者服务的对象和方向不同。为纳税人服务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服务方向是单向的,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反之则不能称之为为纳税人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方向是双向或多向的,人民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服务。4.服务的内容不同。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具有单一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是与其职能范围以及工作职责有关的公共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内容则具有多样龙源期刊网性,人民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大到社会公共利益,小到私人之间的生活琐事,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5.二者侵害的客体和承担的后果不同。为纳税人服务的主体由于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违法行政或徇私枉法,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由此应承担的后果,除批评教育外,轻者应受到行政处分,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为人民服务的主体由于不作为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只能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和自己良心的谴责。二、普及法律知识,旗帜鲜明地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提倡为纳税人服务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同时,要让所有公民都知道自己就是纳税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是对纳税人纳税贡献的一种回报。因此,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提倡为纳税人服务,对其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1.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加快了政治体制的改革。机关作风有了一定的改进,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一是受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较深,公务人员没有把自己当成PublicServant(公仆),而是当官做老爷;二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权力中心,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小政府,大社会”。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治理的观念由政府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为中心。官是让老百姓为他服务的,老百姓是轿夫,现在要官为老百姓抬轿子,为老百姓服务,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2.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增强其法治意识。提倡以德治国更要有以法治国加以规范。道德对人行为的规范是内在的、精神上的,而法律则是外在的,强制性的。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更能从法治意识上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有这样一种意识:你们的经费及劳动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你收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广大公民的信托者,纳税人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很多利益委托你代为保管,由于你没尽到保管责任,就等于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因此就要求你主动地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被动地为之服务。否则,就是不作为,就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客观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时,在充分考虑自身权利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相对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龙源期刊网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公共资源是靠国家财政资金维持运行的,利用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应是无偿的,而不应是有偿的,在这一领域,不能遵循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效益相比,更应注重社会效益。很多公共资源一方面享受财政资金的补贴,另一方面又向社会收取高额费用。如:一些重点中小学校,利用部分公共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办民办公助班,然后堂而皇之地收费,少则几千,多则数万。这种现象严重背离了市场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由于收费过高,造成相当一部分公共资源闲置、浪费。当前,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一部分不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共资源,如公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设施,向公民免费开放,一方面满足了公民学习、娱乐的需要,同时又提高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4.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发挥广大公民的民主监督作用、提高纳税意识。发达国家的任何公民都能对办事推诿、扯皮的公务人员大声说:“我是纳税人!”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将加大公民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这对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提高效率,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要享受权利就得承担义务,只有依法纳税,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不依法纳税,不但不能享有权利,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将增强其纳税意识。提倡为纳税人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对推动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参考文献:[1]胡锦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J].求是,2006,(1):3-9.[2]任磊萍,何岩.记者调查经适房土地建别墅遭官员质问:替谁说话?[EB/OL].中广网,[3]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4.[4]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363.[责任编辑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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