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各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监理。第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五控制、两管理、一监督、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三条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场7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监理各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布置规划,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二)进场15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进场。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要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第四条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一)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项目管理部。(二)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部核备。第五条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一)监理用表和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二)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实施。第六条日常工作管理(一)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配备必备的工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着装:现场必须穿着监理单位制服,不得穿便装。2.统一佩戴标牌:佩戴监理单位统一制作的胸牌、安全帽,不得戴各项目部的安全帽。3.统一背包。下工地必须背工具包,内装有至少1把检测尺(5m卷尺)、1支手电、1把检查锤、1本工点施工图纸、1本监理日记、记录表等。4.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检查必须携带数码照相机。(三)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严格自律,秉公办事。第七条内部技术交底和业务学习制度(一)每项分部工程开工前,以监理组为单位,由监理组长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向组内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技术交底,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理细则、验收标准、内业资料等,并形成交底记录;(二)每个监理组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集体业务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标准、四新技术和新规定的学习,以及监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交流等,并形成学习记录。第八条监理日记(志)签认制度各监理人员应每天记录各自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形成每个人的监理日记;监理各项目部和监理组应分别指派专人记录本管段内每天的主要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形成监理各项目部和监理组的监理日记。对监理日记(志)工作实行分级检查签认制度,保证监理日记(志)记录真实、全面、及时。(一)总监对各监理组的监理日志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并签认,对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且抽查人员不少于20%并签认。(二)监理站(组)长对本监理站(组)的监理日记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签认,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抽查人员不少于50%并签认。(三)专业监理工程对管辖监理员的监理日记每月至少全部检查两次并签认。第九条施工图现场核对、现场设计交底和变更制度(一)在开工前,组织监理人员和各项目部分别对工点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工程数量、几何尺寸、地形位置等,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监理核对”印章,准许各项目部可以采用该施工图施工;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开工。(二)会同设计单位对各项目部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三)组织设计变更工作,接收各项目部变更建议书或提出变更建议、会签变更意见,并送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对批准的变更设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第十条工地例会制度(一)工地例会应坚持务实、简短原则按时召开,切实解决监理过程中的问题。(二)监理工地例会分监理各项目部工地例会、监理组工地例会,分别由总监或组长组织。其中监理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之前的适当时间,由总监组织召开。(三)监理各项目工地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管段内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均应参加。监理各项目部下属各监理组的工地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管内各项目部主要人员均应参加。如参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待解决重大问题时,应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四)工地例会召开前,各项目要将本单位的情况或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五)各项目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以数据为依据,避免长篇大论,并做到:1.概要本期内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事件;2.说明上期例会或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3.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六)各工地例会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制,报送相关单位。其中月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要报项目管理部。(七)各类工地例会纪要规定格式编制,做到格式、字体、排版、整齐美观;内容全面但文字言简意赅,图文并茂。第十一条监理月(季、年)报制度(一)监理单位每月的监理工作要形成《监理月报》,报送项目管理部。《监理月报》要做到格式、字体、排版要整齐美观,内容全面,文字言简意赅,用图表或数据表述。(二)报送时间和上报份数。1.报表统计的时间规定如下:(1)周报:上周一至本周末,只报电子文档,于周末下午16时前上报。(2)月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3)季报: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月。(4)年报: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报表的电子版分别报送项目管理群(发专用线群)。2.月报、季报、年报由总监组织编写,做到数据真实可靠,文字阐述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报送项目管理部安质部(各类报表均一式2份)。报表送达的最晚期限分别为本月28日、本季度末月30日、12月底前。3.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管理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提交监理总结报告。第十二条过程检查制度按规范要求、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施工过程巡检和旁站,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检查记录。(一)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如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日记等)要图文并茂,对隐蔽工程按规定留存图像资料,对指出的存在问题,应附相应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时,必须佩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实物工程进行实测实量,用数据说话。对现场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1.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急需纠正的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工程师问题通知书”填写,直接快速通知责任单位尽快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重要问题报监理组或监理项目部备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2.会议通知、一般事务联系或告知事宜的问题由监理组或监理各项目部填写“工作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三)凡需要监理签字的记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件的监理人员签字。第十三条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制度(一)保证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频次1.一般常规检测项目必须进行平行检测且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的10%,对路基过渡段的压实指标等关键项目的平行检测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20%,并同时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2.验标中规定的平行检验项目频次超过10%的项目按验标规定频次执行,并同时进行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二)保证平行检验见证检验手续完备。1.平行检测试验报告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印章等手续齐全。2.见证试验应在各项目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第十四条监理人员请假和变更制度(一)监理人员请假请假人一般应向批准人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总监离开项目地点,必须手续完备。上报书面请假条,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人批准,项目管理部安质部核备案。休假结束返回项目后,及时使用座机电话报告项目管理部,并到安质部销假。2.监理组长离开项目地点,经总监批准并在书面请假条上签字后,报项目管理部安质部备案。(二)监理人员变更监理单位变更人员时,需对变更人员进场后试用一个月,待考察合格后再正式提出申请,提前15天向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总监的变更,应经项目管理部审查,报负责人批准,待批复后方可变更,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违约金。2.监理组长的变更,报项目管理部审核批准;其它监理人员的变更应经总监审核,报项目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工作时效性制度(一)工序质量检查验收时效。监理单位或人员接到各项目部要求派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必须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1.基坑开挖、隧道开挖,钻孔等工序验收必须在1小时内。2.其它工序的验收不超过半小时。(二)报批工作时效性。监理单位或人员接到各项目部报送需要签字或批复资料时,必须按下列时间完成。1.工序质量验收记录的签字在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当场完成,如填写不合格的,应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重新申报后1小时内完成。2.开工报告在收到后2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3.施工组织方案应在收到后3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第十六条信息化及现场信息反馈管理制度1.监理单位按照公司要求,配齐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和人员,做到专人管理,及时录入相关工作信息,并督促各项目部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2.加强现场问题的信息反馈,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具体要求如下:(1)施工现场凡是符合停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责成各项目部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2)施工单位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违章违规行为和可能对专用线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及签发“工程暂停令”时,监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项目管理部,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监理单位,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第三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发现监理人员有一下行为时,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理。(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1.擅离职守或与各项目部串通一气,给施工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重大的。2.故意刁难被监理单位或接受其礼金、财物,经核查属实且情节较重的。3.发生与监理人员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的。4.经核查所审核的变更设计不属实的,或与各项目部串通,造成工程验工计价超计或错计的。5.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或旁站不到场的。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7.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8.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的。9.发生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10.黄牌累计达到2次的。(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黄牌警告一次:1.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或未及时完成监理业务工作,经提醒不纠正的。2.项目管理部在现场发现明显安全质量隐患而监理人员未在此之前发现并要求整改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的。3.监理人员签认后的个别资料中出现明显错误或与现场不符的。4.未按第十九条及时履行职责的。5.其它一般违纪行为的。第十八条根据铁路总公司《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如监理的工程在交付运营后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行车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和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九条人员变更违约处理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均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附则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