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住址: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五、劳动报酬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三)其他工资形式:第十一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六、社会保险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七、双方约定的事项第十五条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1、2、3、(四)其他事项的约定:1、2、3、八、其他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