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科〔2014〕3号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12]86号),以及《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海洋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是指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允许编制绩效的纵向科研项目在间接费用中预算的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二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必须在课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本课题的人员,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第三条绩效考核分为课题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绩效考核。课题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上级部门(甲方或相关专家)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课题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课题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第四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第五条课题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提交课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第六条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第七条绩效考核要成立考核小组,课题组人员不得作为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绩效考核应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第八条我校为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的,原则上参加课题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课题主持单位没有组织绩效考核,经课题主持单位审批同意后,也可参照我校为课题主持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第九条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并提出发放申请(附表),经各学院、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第十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不得一次全额发放,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20XX年度上海海洋大学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2014年3月12日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印发校对:周婷婷(共印3份)附件20XX年度上海海洋大学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年月日课题名称课题编号考核类型□年度□中期评估□验收□其他()财务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算绩效额度(万元)已发放金额(万元)本次发放金额(万元)绩效发放方案校内在职人员序号姓名工资号身份证号金额(元)发放月次12345其他人员序号姓名单位身份证号金额(元)发放月次12345备注:每次绩效津贴最多按6个月发放本人郑重承诺,本课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经绩效考核小组考核通过,特申请本次绩效发放。课题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科技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财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分管校领导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本表一式2份,课题负责人、财务处各留1份。2.交表时须提供绩效考核结果(说明考核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与结论等,并有考核小组组长签字)以及考核小组成员签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