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钢结构搭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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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页17、18楼夹层钢结构搭建要求a)增加夹层,应当尊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b)增加夹层应符合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c)消防疏散通道和楼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d)业主(或租户)增加夹层,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夹层设计方案并由原设计单位审核,需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施工,业主(或租户)应当在《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e)业主(或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完成后必须提供消防管理部门书面合格意见书;f)增加夹层搭建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资质等资料;g)增加夹层的范围应在混凝土框架柱范围内;如需挑出混凝土框架柱,出挑范围不得超出框架柱2500mm;悬挑位置只能作消防疏散通道使用,不得在悬挑位置摆放物品(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h)夹层搭建楼板总重量不得超过200KG/㎡(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i)增加夹层的总面积不应超过室内建筑面积的60%(大楼结构承重安全要求);j)增加夹层的范围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电梯厅和卫生间部分,不得改变公共通道、电梯厅和卫生间等部位的现有装修风格;k)夹层内非梁上的分户隔墙必须作轻质隔墙;室内隔墙为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轻质隔墙,隔墙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l)施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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