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申诉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员工因对公司对自己的奖惩、晋升、降级、调动等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以下异议的可以进行人事申述:1)对有知情权的事情原因经过询问仍不清楚的;2)发现奖惩、职务变动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的;3)发现结果存在严重不公的;4)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原则和制度的。第二条人事申述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对部门负责人的异议可以以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申述书应写明事由,并尽量详细列举可靠依据;2)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认为属实的在申述书上签署意见交并将申述书和调查材料交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高层领导审阅;3)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高层领导根据调查材料和申述书与当事人、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必要时另外组织调查;4)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高层领导根据公司制度作出裁决。5)对人力资源部门的申述可以直接上交给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高层领导,但必须附有详细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第三条对申述不属实的,人力资源部门给予申述人必要解释,以消除误会澄清事实。第四条对假借申述蓄意制造事端,无事生非、挑拨离间、陷害他人的,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申述,同时公司将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申述人进行打击报复。若发现对申述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将严厉惩罚相关人员。第六条有关因考评和薪酬产生的申诉,见《绩效考核手册》和《薪酬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