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干部是指各部门科室正副科长、压气站正副站长、维抢修队(中心)正副队长(正副主任)、及其他科级编制部门的负责人。第三条科级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组织选拔与竞争上岗相结合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根据公司一级管理体制的原则,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三章职数设置—2—第五条科级干部职数配备执行公司科级干部编制。第四章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与语言表达能力。3、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同志。4、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在本部门员工中有一定威信。5、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第七条提任科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1、聘任科长应具有副科级(主管)2年以上工作经历,聘任副科长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科级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科级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近2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4、聘任党群部门科级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5、初次聘任科级干部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3—第八条对不完全符合聘任条件(包括学历、资历、职称、专业、年龄等)的特别优秀人员,允许破格一项聘任。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破格聘任科级干部或参加科级干部岗位竞聘:1、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2、近3年获得公司级管理或专业技术领域单项奖励,近5年获得集团或股份级以上各种荣誉及单项奖励;第十条受公司行政处分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能聘任科级干部或参加科级干部岗位竞聘。第五章聘任程序第十一条提任科级干部原则上在本部门实行公开竞聘上岗。第十二条竞聘1、公布竞聘岗位。人事处(组织部)在相关部门公布竞聘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及竞聘程序和方法等内容。2、竞聘报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在册员工、市场化员工、劳务人员、借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1—2个岗位并撰写竞聘报告,竞聘报告要反映对原岗位的认识、工作业绩及能力、工作经验与不足、对新岗位认识、竞聘优势、工作目标及承诺、具体措施及思路等七个方面的内容。—4—3、资格审查。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学历、资历、职称、专业、年龄等。4、召开竞聘大会(1)参加竞聘推荐大会人员范围:总部各部门为本部门全体在册员工、工作满半年的市场化用工。管理处(中心)、项目部为本处机关全体在册员工、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专业和管理岗位人员(市场化员工、劳务人员、借聘人员)、正副站、队长(主任)。(2)会议议程:一是通过资格审查的竞聘人员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竞聘发言并进行答辩,发言答辩时其他参加竞聘人员回避;二是对拟聘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竞聘人员不参加推荐投票)。(3)推荐结果计算:参加会议人员在竞聘人员范围内进行公开推荐,其中班子党政正职每张推荐票按1票加与会人员的5%计算、副职按1票加与会人员的2.5%计算,其他人员按1票计算。5、根据投票结果,由竞聘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提名人选。如某岗位仅有1人参加竞聘,其推荐票未达到70%的,不能作为提名人选。6、召开信任投票大会。参加信任投票大会的范围与竞聘推荐大会相同。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提名人选作说明;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信任票达到70%的,投票有效,否则提名无效。—5—7、对提名通过的人选,各部门将公开竞聘情况、信任投票结果报人事处(组织部)。8、在沪各部门由人事处(组织部)组织考核;其他部门自行组织考核,将考核材料报人事处(组织部)。第十三条聘任1、由人事处(组织部)征求纪委办公室意见后,召开处务会研究确定拟聘任人员。2、公示。对人事处(组织部)研究通过的拟聘科级干部,在所在部门公示三天。公示由人事处(组织部)受理。3、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人事处(组织部)下发聘任文件。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四条对交流提任或进行培养锻炼的干部,由人事处(组织部)组织考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直接聘任。第十五条在本部门同级别交流的科级干部,由本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组织部)处务会研究后直接发文聘任。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跨部门同级别交流的科级干部,由人事处(组织部)直接聘任。第六章业绩考核与薪酬—6—第十七条科级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第十八条科级干部实行易岗易薪、动态管理。第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综合业绩考核制度。科级干部的薪酬按业绩考核结果兑现。第二十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兑现薪酬、奖励、续聘、解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七章解聘第二十一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1、在上级组织考察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的。2、在年度任期考核中,民主测评信任票连续2年低于70%的。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的。第八章组织纪律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2、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人员任免的情况;—7—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二十四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