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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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理论视野浅论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宋晓慧(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5)【摘要】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政府论》是他的代表作,是集中论述自由与法治思想的一部著作。本文论述洛克法律思想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洛克独特的法治理论,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对特权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认识到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他的这些法治思想对于现代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关键词】自由;法治思想;启示洛克是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他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他的思想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观点是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精华。洛克的《政府论》对后世影响深远,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着力于批判费尔麦的绝对君主论,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国家法治的政治理论。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了解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一、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理论分析洛克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理性的”,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受理行指导的,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洛克不但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而且将自由与法律紧密联系起来,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使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概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大部分内容,他构建了早期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法治是其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由是洛克思想的出发点,法治便为其落脚点,即自由是洛克法治思想的基本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对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理论分析:(1)洛克自由主义理论。洛克被称为典型的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思想在洛克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关于自由主义理论,洛克强调了两点:第一,自由的含义。洛克说:“处在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在政府管辖下的人们的自由,应该把生活中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被社会所有人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立法机关所制定。洛克认为的自由并不是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而是在法律或人们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第二,自由与法律关系。洛克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自由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随意处置或安排人身、行动、财富和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认得自由意志支配,而是可以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认为不论哪种自由都要受法律约束。自由虽受法律的约束,但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洛克法治思想理论分析。洛克积极倡导法治,他认为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统治,而这一法律必须经正式公布并被普遍接受,它不是一时的专断和命令。洛克法治理论内容:一是形式上即普遍守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依法实行统治;第二,法律必须被切实执行;第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四,普遍从法。二是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法治社会所遵循的法律应符合两个标准:第一,法律应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和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法律应平等的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3)自由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洛克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通过其对法律与自由的分析,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的存在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的约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自由的法律和自由是并存的,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即在法律的约束下自由与法治也是相辅相成的。二、洛克在法治思想中对特权问题、暴政问题的认识(1)洛克把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称之“特权”,特权是指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利。特权应用的目的在于社会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他的目的,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与利益。洛克认为特权只能是人民赋予他们的统治者们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他们自由抉择来处理一些事,甚至在与法律相抵触时君主以此为公众谋福利,这时人民默认这种做法,但是君主为私利而滥用这种权利时人民就用法律来限制这种特权。(2)洛克在对待暴政这一问题时,认为法治和暴政是势不两立的。他说,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利,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时,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私欲,那就是暴政。他认为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在于:国王以法律为企业导报2012年第14期239他的权利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这一切都服从于他的意志和欲望。因此两者是势不两立的。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也不是十分完善的,他提出的理论思想只是在资产阶级范围内才得到真正实践,他的“自由”是整个资产阶级统治者的阶级自由;他的“法律”实质上也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对他进行苛求,相对于人治、不平等观念他是进步的,这远远超过了它的历史局限性。对于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我们应采取科学批判的态度,借鉴其有价值的部分。三、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法治观念起步较晚,法治观念的确立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中国治国目标,再将其写进宪法等一系列艰辛过程。对于我国而言,应立足我国国情,合理借鉴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中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1)我国必须依法加强立法权机关对行使行政执行权的机关的监督。政府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落实,科学的执行应以国家宪法、行政法等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行政人员尽职尽责行使执行权。(2)必须保证行政管理、治理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获得更多自由并得到保障。洛克在论述自由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讲到自由是法律的保障。所以要使人民在国家社会政治发展中获得更多自由就必须有相应法律来保障。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党和政府要领导人民严格按照法律制定程序,使人民在新社会形势下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继而通过全社会的遵守法律,实现自由。(3)必须彻底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洛克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思想早已写入宪法,但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平等原则必须坚决彻底地贯彻。一方面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严格执法意识。同时,全面提高自己的素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是加强全体人民的普法教育,真正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这样的普遍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能积极地维护法律,并且能运用法律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行政人员的执法权的行使。坚持贯彻平等原则,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通过上述分析,使我们认识到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的论述对有其价值和局限性,我们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科学批判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有价值的部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自由,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争取早日进入法治国家行列。参考文献[1]洛克.政府论[M][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87[3]洛克著,吴云贵译.论宗教宽容[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5企业导报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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