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字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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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用法一、名词,处所,地方。①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司马迁《陈涉世家》)②成反复自念,得无教我猎虫所耶?(蒲松龄《促织》)③某所,而母立于兹。(归有光《项脊轩志》)二、助词(一)【所谓】所说的。“所谓”表示所说的……,有两种用法:1、[所谓……者]作主语,谓语对它作出解释或说明,例如:所谓华山洞者,以其乃华山之阳名之也。(王安石《游褒禅山记》)2、[所谓……也]作谓语,作为对所述内容的概括,表示“这就是所说的……”一类意思,如:例如: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韩愈《师说》)此所谓战胜于朝廷。(《邹忌讽齐王纳谏》)(三)【所在】1.到处。①石之铿然有声音者,所在皆是也。(苏轼《石钟山记》)2.所在之处,处所。①原来有这等一个所在,且回衙去。(汤显祖《闺塾》)②急趋之,折过墙隅,迷其所在。(蒲松龄《促织》)(四)【为……所】“为”和“所”呼应,组成为……所……的格式,表示被动。形式被动句标志的助词“所”①嬴闻如姬父为人所杀。(司马迁《信陵君窃符救赵》)②仆以口语遇遭此祸,重为乡党所笑,以污辱先人(司马迁《报任安书》)1、“所”与“为”一起作为形式被动句的结构标志。“为……所”如:最先为昌黎韩愈所知。(李商隐《李贺小传》)“昌黎韩愈”为介词“为”所引进的动作行为的主动者。有时“动作行为的主动者”也可以省略。构成“……为所……”式,如: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鸿门宴》)2、为……所见……“所见”的作用相当于“所”。教材中仅出现1例特殊的“为……所见……”式,即省略介词“为”构成“……所见……”如:臣之辛苦,非独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事,皇天后土,实所共鉴。(李密《陈情表》)值得说明的是,很多人都把该句误认为“所”字结构(所+动),看见的事实,其实不然,根据语义逻辑,应为被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看见的事实。三、(助词)“所”和动词结合,后面再有名词性结构,则所字结构起定语的作用。作为虚词时的“所”字,它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可以把“所”字看作使动词等词体词化的标志,它的作用就是改变其后的词语的性质而是它具有其他功能。具体地说,当它用在动词、介词或短语之前时,它主要起着结构作用,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应该把它看作“结构助词”,通过这个结构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或定语。而不把它看作代词。“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所字结构”根据与“所”字结合的核心词的词类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别:“所+动”结构和“所+介”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可见,“所字结构”的用法和意义十分灵活。所”字通常位于谓词性成分前,用来指代行为动作的对象,一般把“所”字后它后面的谓词性成分称为“所字结构”。“所”字的语法作用是使谓词性成分名词化。(一)“所+动(包括活用的名词或形容词)”结构“所+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其中的“所”字是指示代词,指代后面动词所涉及的对象或宾语。具体来说,这种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变化:如:获秦王所乘云母车。1、所+动+名:这是“所+动”结构中的最基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所”将其后的动宾词组转换为了一个名词性的偏正词组,并强调指示了中心词。例如:(1)、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句中的“所佩玉玦”即“所+动+名”的形式的“所字结构”,动宾词组“佩玉玦”与“所”结合后变为了名词性的偏正词组“佩戴的玉玦”。这里的偏正词组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名词性偏正词组,因为“所”在其中起了强调指示的作用,强调并指示了中心词,引起大家的注意。而一般的偏正词组没有这样的作用。有时候为了使这种偏正关系更加明确,还可以在动词和名词之间加上连词“之”,在译为现代汉语时就相当于加入了一个助词“的”。例如:(2)衡不慕当世,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徙。(《后汉书·张衡传》)“所居之官”就是在“所居官”的基础上加入“之”使关系更为明确,其实质与“所居官”是一样的,在翻译时我们可以译为“担任的官职”。2、所+动这种结构类型可以看作是第一种类型的省略式,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没有出现,“所”直接加在动词的前面,形成了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主语或宾语,用来指代人、事、物等,相当于“所……的(人、事、物),我们在翻译时应补充出所指代的内容。例如:(1)、皇上有所询问。(梁启超《谭嗣同》)例中的“所询问”后面没有出现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但在理解时要补充出省略的内容,“所询问”是“询问的(事情)”。这样理解,我们就能知道例(1)中的“所字结构”充当的是句子的宾语。(2)生生所资。(陶渊明《归去来兮辞•序》)(3)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王羲之《兰亭集•序》)(4)顾计不知所出耳!(《战国策•荆轲刺秦王》)“所资”即生活必需品,“所托”即爱好的的事物,“所出”即从……想出。在这一结构中,动词之前还可以插入副词,即以“所+副+动”的结构形式出现。如:(5)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王安石《游褒禅山记》)(6)非臣陨首所能上报。(李密《陈情表》)所+动词短语:这种类型的“所字结构”经常会和“所+动+名”相混淆。虽然两者形似,但实质却有所不同,在“所+动宾词组”中,大多数动词所修饰的宾语是由代词充当的。例如:“所+动宾”式。如:(7)和氏璧,天下所共传宝也。(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动补”式。如:(8)太夫人使婢受囊出之,见所书多。(李商隐《李贺小传》)“所+动”结构是名词性短语具有名词的性质。因此,可以在句子中充任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成分。但教材中仅充任主语、谓语、宾语和定语四种成分,其中充任宾语成分最多。如下:1、作主语如:实所见如此。(李商隐《李贺小传》)2、作名词谓语,如:(1)单于益骄,非汉所望也。(班固《汉书•李广苏建传•苏武传》)(2)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苏轼《赤壁赋》)例(1)名词谓语之前受否定副词“非”的修饰。例(2)名词谓语之前插入结构助词“之”取消句子独立性使之成为短语。再如:此余之所得也。(王安石《游褒禅山记》)(3)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其中的动宾词组的宾语是由代词“之”来充当的,译为“使用它们的地方”如果宾语是由一个名词来充当,就要看动词和名词之间能否加入连词“之”,能够加入“之”而意思不改变的,属于“所+动+名”形式;意思发生改变的则属于“所+动宾词组”形式。我们比较以下两个例句。(4)、所得表众,亦极七八万耳。(《赤壁之战》)例句中,“所得表众”可以加入“之”变为“所得之表众”,意思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获得的刘表的部队”,所以应属于“所+动+名”式。3、作宾语,略举如下:(1)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王羲之《兰亭集•序》)(2)尤有所待者也。(《庄子•逍遥游》)(3)秦王方还柱走,卒惶急不知所为。(《战国策•荆轲刺秦王》)例(1)“所述”为“录”的间接宾语。“所+动”作动词“有”或“无”的宾语,表示虚指。如下:(1)行李之往来,供其乏困,君亦无所害。(《左传•烛之武退秦师》)(2)岂敢盘桓,有所希冀?(李密《陈情表》)4、作定语,例如:常所居窗中,煿煿有烟气,闻行车管嘒之声。(李商隐《李贺小传》)4、所+形容词当一个形容词与“所”字结合之后。这个形容词就临时活用为一个及物动词,整个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出现,充当主语、谓语或宾语,指代的是人、事、物等。例如: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曹刿论战》)例中的形容词“安”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动词,意思是“安身”。在这个句子中指代物,我们在翻译时要将其补出。整个“所字结构”在在句中充当了主语。5、所+名词“所”置于名词之前,使名词具有了及物动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可以理解成活用为动词)它的用法和“名+形容词”是相同的,他们都不是“所+动”结构常见的类型变化,特别是“所+名”我们接触的机会要更少一些。例如:置人所罾鱼腹中(《史记·陈涉世家》)例句中的“罾”本身是名词,但与“所”结合后在这里是“用渔网捕捉”之意,“所罾”指代“用渔网捕捉的(鱼)”。6、所+动+者这种类型中的“所”起的作用与“所+动”类型中的“所”是相同的,只是中心词由名词换成了不必明言或不便明言的代词“者”,“者”在这里起了指代的作用,“所”只起强调的作用,组合之后形成的“所……者”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例如:刑法行于国,所诛者乱人也。(《礼记·聘义》)在这个例句中,“所字结构”指代的是人,而这个指代的作用是由“者”来承担的,“所诛者”意思就是“诛杀的人”之意。它们在句中充当的是句子的主语。7、“所+动”结构之前的修饰成分教材中“所+动”结构之前的修饰成分主要有名词、代词。修饰语与中心语之间还可以插入结构助词“之”。列举如下:(1)名词+“所动”例如:故沈子明家所余四卷而已。(李商隐《李贺小传》)(2)名词+之+“所动”例如:道之所存,师之所存。(韩愈《师说》)(3)代词+“所动”例如: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如。(苏轼《赤壁赋》)(4)代词+之+“所动”例如:此余之所得也。(王安石《游褒禅山记》)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名词”、“代词”是“所动”支配者。7、所+状+动这里的“状”指的是能够充当状语的能愿动词、形容词、副词等,在使用时这几类词先和动词组合成一个动词性的偏正词组,整个词组再和“所”结合形成“所字结构”,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在这种类型中,“所”字要强调指代的是偏正词组所修饰的那个中心词(一般不出现),理解起来要稍微复杂一些,但在文言作品中却经常使用。例如:(1)、凡所应有,无所不有。(《口技》)(2)、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逍遥游》)上述例句中充当状语的“应”“不”“可”,它们和动词“有”和“用”结合组成了动词性的偏正词组“应有”“不有”“可用”,之后与“所”结合,强调指代的是“有”和“用”修饰的那个中心词。“所应有”指的是“应该有的(声音)”,“所可用”指的是“可用的(地方)”。(二)、“所+介”结构“所字结构”的第二种类别可以称之为“所+介”式。“所+介”式的类型变化虽然没有“所+动”式那么多,但它的意义表述却更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处所和时间,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以我们在分析“所+介”结构时,要更为细致。具体来说,“所+介”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所+介]+动”结构。所+介这种形式可以看作是“所+介+动”结构的省略式,它的用法和“所+介+动”相同,我们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的同时不要忘记加入相应的动词使语义完整。“所”先与介词组合,再与动词或动词短语结合构成“[所+介]+动”结构,表示动作行为的凭借、方法、原因或所涉及的对象。教材中共有“以”、“与”、“从”3个介词存在于该结构之中例如: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促织》)例句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来)才能使语义完整。1、所以+动,1表示原因。相当于“......的原因(缘故)”。例如:(1)所以遣将守关者,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司马迁《鸿门宴》)(2)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之所以兴隆也。(3)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如:(4)臣所以去亲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义也。(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75)吾所以为此者,以先国家之利而后私急也。(同上)(6)此所以学者不可以不深思而慎取也。(韩愈《师说》)例(4)、(5)“所以……者”表示……的原因,在句中作主语,谓语部分是对主语中的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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