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doc 110页)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目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30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35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3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6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97-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号】204014200221【标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2/11/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题注】【正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3-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5-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6-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7-(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8-(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二条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2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10-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

1 / 10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