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大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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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规,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可以直接用于结算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子公司及其下级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应当执行本制度,并可根据需要制订实施细则。第二章资金管理原则和依据第四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第五条财务管理部设专门的岗位,负责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资金预算,提交公司月度会议批准。第六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限额内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共同批准后办理。依据权限需要上报的,还应报董事长、董事会批准。第七条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资金审批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三章现金管理第九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第十条财务管理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第十一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管理部和审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办现金业务。第十二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禁止坐支。汇付的收、付款应由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第十三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具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第十四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应当依法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员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付;(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5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依据法规及实际需要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按年确定。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支出、出差借款和费用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性借款或报销在10000元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管理部出纳人员。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出纳根据首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处理。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需要变动时,在符合法规的情况下必须报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第二十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提取10000元及以上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使用公司车辆。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范围留存现金;(三)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四)编制用途套取现金;(五)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套和个人套取现金;(六)将公司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七)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一)公司银行帐户经财务管理部根据需要提出,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二)公司只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帐户。(三)公司银行帐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二十六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不得外泄。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和盖章手续。第二十八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九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处理。第三十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时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会计人员复核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管理部必须建立支票领用登记薄,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第三十二条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日期和金额。第三十三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领用后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管理部。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第三十五条用于结算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应当参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实施日常管理。第六章资金报告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部向公司管理层每周上报资金流量周报表。资金流量周报表,分现金和不同银行帐户报告上周余额、本周收入、本周支出、本周结余等信息。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部向公司管理层每月上报费用开支月报表。(一)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部门和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超出与月度预算的要说明原因。(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按部门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有差异的要说明原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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